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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4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紀凱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47號

聲 請 人即

受刑人
甲○○

           號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等案件,業已判刑確定,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7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然聲請人於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前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該院另以96年度審訴字第627 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為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受有二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裁判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惟依前開規定意旨,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是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紀凱峰

                書記官 高文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47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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