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2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249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柯姿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壢簡字第249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80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詳如附件),另補充如下:「被告乙○○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八日行經桃園縣中壢市○○○路○段三四一號前,見該處門口置有甲○○所有,惟無人看管之照相機、照相機鏡頭、木雕藝品、象牙佛像各一只、房屋契約一份及照相機腳架二支,竟萌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而徒手竊取之」。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柯姿佐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第1項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2495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