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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17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吳為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易字第11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高德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29日所為之97年度審易字第117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及第362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7年度審易字第1171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97年9 月8 日送達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由上訴人即被告高德興簽收,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可憑。故上訴人最遲應於97年9 月18日(非休息日)提起上訴,然上訴人竟遲至於102 年8 月24日始提出上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收文章可稽,本件上訴顯然逾期,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171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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