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17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易字第11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德興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29日所為之97年度審易字第117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及第362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97年度審易字第1171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97年9 月8 日送達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由上訴人即被告高德興簽收,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可憑。故上訴人最遲應於97年9 月18日(非休息日)提起上訴,然上訴人竟遲至於102 年8 月24日始提出上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收文章可稽,本件上訴顯然逾期,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