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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34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易字第1344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1381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油壓剪、瑞士刀、梅花扳手、小鐵管各壹支及活動扳手、T 字鐵、鐵鎬各貳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甲○○前於民國82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3年度上訴字第 165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復於84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7年度上更二字第5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嗣因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案,經同院以88年度聲字第26號更定為7年6月確定;再於84年間因偽證案件經同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 64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有期徒刑7年6月、1年之罪,嗣經同院以88年度聲字第7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8年確定,與上開有期徒刑 2年4月之罪接續執行,於90年7月31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又經撤銷假釋,尚餘殘刑3年6月30日。另於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桃簡字第97號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又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54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竊盜二罪及偽證罪,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961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 2月15日、3月、6月確定,並將偽證罪與上開不符減刑條例之有期徒刑7年6月之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經減刑後剩餘之殘刑3年30日,與上開有期徒刑2月15日、3月之罪接續執行,甫於97年1月22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與丙○○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6月8日 1時許,由丙○○騎乘其所有L7M-923 號重型機車後載甲○○,共同攜客觀上可供凶器使用之油壓剪、拔釘器、T字形扳手、萬用小刀及鐵管、扳手等工具,至乙○○所經營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路 640號對面之卡拉卡小吃店,以上開工具撬開前揭小吃店門鎖再入內竊取卡拉OK音響 1組、高樑酒5瓶、保力達7瓶、伯朗咖啡14罐及現金1730元後,即置放於 L7M-923號重型機車腳踏上離去,惟於同日 1時30分許,行經桃園縣桃園市○○路、介壽路口時,即遇警臨檢盤查,而當場查獲上情,並扣得上開甫竊得之贓物及其等行竊所用之油壓剪、瑞士刀、梅花扳手、小鐵管各1 支及活動扳手、T 字鐵、鐵鎬各2 支等物。

三、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贓物領據(保管)單1紙、照片12張。

㈣扣案之油壓剪、瑞士刀、梅花扳手、小鐵管各1 支及活動扳手、T 字鐵、鐵鎬各2 支。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刑法第28條、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判決如主文。

五、被告丙○○俟到案另結。本案經檢察官顏世翠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344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