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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2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12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5421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又拾伍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莊宏陽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贓物等前科,其中於民國94年間,因竊盜、贓物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7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於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4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95年4 月27日起入監接續執行,於96年4 月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至96年5 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三、另被告曾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501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9年8 月2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9年8 月25日以89年度毒偵字第30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5 年內,於94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4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詎其猶不知悛悔,明知海洛因、安非他命係業經公告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竟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9 月25日某時,在桃園縣觀音鄉友人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注射針筒內施打至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日某時,在上址友人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次。嗣於96年9 月26日為警採尿送驗後,始查悉上情,並扣得蔡佳煒所有之改造手槍(含彈匣)1 把等13項物品及梁志富所有之改造手槍(含彈匣)1 把等8 項物品。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四、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暨中壢分局移送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報告影本清冊各1 紙附卷可稽。

五、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就其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7 月15日,就其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2 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15日。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至扣案之物均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沒收。

六、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七、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鄭堤升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刑事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書記官 楊 美 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26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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