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3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1333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691 號、第703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合計淨重零點捌陸公克,空包裝總重零點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參支、生理食鹽水參瓶、分裝罐貳瓶、分裝袋壹批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55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89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1年2 月25日停止戒治出所,並付保護管束,迄至91年9 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71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90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二罪,並經本院以92年度聲字第4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後,再與於89年間因販賣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321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年、5 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4 月確定之刑期,入監接續執行,於95年3 月23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已於同年12月20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其猶不知悛悔,除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不斷再犯施用毒品案件外,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後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犯罪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法,分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嗣為警分別循線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濫用藥物取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 份。
㈢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驗餘合計淨重0.86公克,空包裝總重0.4 公克)、注射針筒3 支、生理食鹽水3 瓶、分裝罐2 瓶、分裝袋1 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如惠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施用時間 │ 施用地點 │施用之毒品及扣案物 │ 主 文 │ │號│ │ │ │ │ ├─┼─────┼───────┼──────────┼─────────┤ │1 │97年1 月28│桃園縣楊梅鎮瑞│甲○○分別以針筒注射│甲○○施用第一級毒│ │ │日中午12時│溪某處 │之方式及以玻璃球燒烤│品,累犯,處有期徒│ │ │許 │ │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 │ │ │ │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級毒品海洛因貳包(│ │ │ │ │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驗餘合計淨重零點捌│ │ │ │ │嗣於同日晚間10時30分│陸公克,空包裝總重│ │ │ │ │許,在桃園縣楊梅鎮瑞│零點肆公克)均沒收│ │ │ │ │溪某處為警查獲,並扣│銷燬之,注射針筒壹│ │ │ │ │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支沒收;又施用第二│ │ │ │ │包(驗餘合計淨重0.86│級毒品,累犯,處有│ │ │ │ │公克,空包裝總重0.4 │期徒刑伍月。 │ │ │ │ │公克)及甲○○所有供│ │ │ │ │ │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所│ │ │ │ │ │用之注射針筒1 支。 │ │ ├─┼─────┼───────┼──────────┼─────────┤ │2 │97年1 月29│桃園縣楊梅鎮瑞│甲○○分別以針筒注射│甲○○施用第一級毒│ │ │日凌晨12時│溪路某處 │之方式及以玻璃球燒烤│品,累犯,處有期徒│ │ │許 │ │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刑捌月,扣案之注射│ │ │ │ │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針筒貳支、生理食鹽│ │ │ │ │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水參瓶、分裝罐貳瓶│ │ │ │ │嗣為警於翌(30)日上│、分裝袋壹批均沒收│ │ │ │ │午5 時5 分許,在桃園│;又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縣楊梅鎮○○路43巷12│,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6 號5 樓為警查獲,並│伍月。 │ │ │ │ │扣得甲○○所有供本件│ │ │ │ │ │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 │ │ │ │ │注射針筒2 支、生理食│ │ │ │ │ │鹽水3 瓶、分裝罐2 瓶│ │ │ │ │ │、分裝袋1 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