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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74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174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2812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被告甲○○前有竊盜、違反職役職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前科,其中:⑴於民國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92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緩刑2 年,緩刑中付保護管束確定(其後緩刑經撤銷),嗣於96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021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確定;⑵復於94年間,因違反職役職責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4年度信審字第239 號判決各判處10月、10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⑶另於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462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編號⑵⑶所示之罪刑,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12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並與上開編號⑴所示之罪刑接續執行,刑期自94年11月2 日起算,於96年8 月1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三、另被告前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3年度金裁字第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3年12月23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以93年度平偵字第88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後又於上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95年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46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詎仍未戒除毒癮,明知海洛因、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施用、持有,竟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4 月22日某時,在桃園縣龜山鄉○○路○段379 號之天堂鳥汽車旅館內,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同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臺北縣土城市○○路84巷12號前為警查獲。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四、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偵辦毒品案尿液編號及姓名編號對照表各1份附卷可稽。

五、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就其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7 月,就其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六、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款。

七、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蔡正雄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刑事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書記官 楊 美 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742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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