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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55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鍾雅蘭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255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4352號),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17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包(驗餘淨重共貳拾貳點肆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海洛因分裝袋肆只、裝置毒品黑色皮包壹個、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壹包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餘淨重共柒點陸壹肆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裝置毒品黑色皮包壹個、電子磅秤壹臺、分裝袋壹包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捌包(驗餘淨重共貳拾貳點肆捌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驗餘淨重共柒點陸壹肆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海洛因分裝袋肆只、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裝置毒品黑色皮包壹個、電子磅秤壹臺及分裝袋壹包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54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06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復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3439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出所,嗣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4631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於91年2 月16日期滿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偵字第13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於9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223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3年1 月9 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報結出所,本件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92年度桃簡字第1589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另於90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1235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 000元,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1年度台上字第5489號駁回上訴確定,並與上開施用毒品案件所判處之有期徒刑5 月接續執行,於94年3 月1 日因易服勞役改繳納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復於94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1534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5年4 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97年7 月23日上午8 、9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 段90巷1 號8 樓之7 其租屋處內,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同日下午1 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8 包(驗餘淨重共22.48 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 包(驗餘淨重共7.6146公克)及其所有供(非專供)施用毒品所用之海洛因分裝袋4 只、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裝置毒品黑色皮包1 個、電子磅秤1 臺及分裝袋1 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庭法 官 鍾雅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558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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