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23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劉為丕劉為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323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4219號),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15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44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7年2 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4年間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2788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5年間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714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開二案,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328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已於95年12月10日刑期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97年7月15日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併置入玻璃球後用火燒烤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7年7 月15日晚間9 時32分許,在桃園縣大園鄉○○路16巷2 弄12號2 樓為警查獲。

三、附記事項:甲○○本件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處。

四、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 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刑事庭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陳淑瓊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3238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