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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43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江振義曾家貽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43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62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逾96年11月10下午3 時許在中壢市中正公園內施用海洛因,於同日下午4 時50分許中壢市○○○路與民權路口為警查獲,因認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 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惟查被告業於96年12月2日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 江振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法官 曾家貽

法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430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