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4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430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62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逾96年11月10下午3 時許在中壢市中正公園內施用海洛因,於同日下午4 時50分許中壢市○○○路與民權路口為警查獲,因認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條 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惟查被告業於96年12月2日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 江振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