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重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53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樓之1 L○○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柯尊仁律師 陳妙泉律師 上列被告因常業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974號、第9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L○○共同犯常業重利罪,丙○○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帳冊拾壹本均沒收;L○○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帳冊拾壹本均沒收。又共同犯重利罪,共伍拾捌罪,均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各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帳冊拾壹本均沒收。丙○○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L○○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帳冊拾壹本均沒收。 事 實 一、丙○○與L○○共同基於以牟取重利為常業之犯意聯絡,以高雄市○○區○○路「妙善宮」旁之鐵皮屋(掛有「上豪小吃部」招牌)為據點,招徠不特定之人向其等借款,而自民國93年3 月26日起至95年6 月24日止,分別乘如附表一所示借款人急需用錢之際,各於如附表一所示時、地,分別以如附表一所示要求借款人簽發本票或支票為擔保並留存身分證或工作證件影本等借貸方式,將如附表一所示款項借給各該借款人,並取得如附表一所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而恃此為業。復自95年7 月4 日起,共同基於牟取重利之犯意聯絡,以同上據點,亦分別乘如附表二所示借款人急需用錢之際,各於如附表二所示時、地,分別以如附表二所示要求借款人簽發本票或支票為擔保並留存身分證或工作證件影本等借貸方式,將如附表二所示款項借給各該借款人,並取得如附表二所示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為警於96年1 月17日14時40分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其等上開據點及丙○○位於高雄市鼓山區○○○路199 巷1 弄2 號6 樓之1 住處、L○○位於高雄縣仁武鄉○○村○○街11巷9 號住處等處所搜索後,分別扣得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丙○○所有供遂行上開犯行所用之物及附表一、二所示借款人借款時所簽發之本票及身分證、工作證件影本等物,進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L○○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均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2 人及其等之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經查: ㈠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丙○○、L○○均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一、二所示借款人於警詢或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及查獲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19張附卷可稽,及如附表一、二「扣案借款人物品」欄所示之本票、身分證影本、工作識別證影本、警察人員服務證影本;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帳冊11本等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2 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為本件論罪科刑之依據。 ㈡被告2 人貸款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借款人,依其所約定之利息換算週年利率結果,年息最低為120 %,最高有達1440%者,均遠超過法定最高週年利率20%及一般當鋪利息,衡諸目前社會之借款習慣、金融市場動態等客觀標準,其等所收取之利息實與原本顯不相當甚明。又如附表一、二所示借款人,均因急需用錢而向被告等貸款之事實,除業經其等證述在卷外,並參酌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借款人願負擔較銀行、民間借款利率高出甚多之利息而向被告等借款,衡情必有亟需款項週轉之情,否則當無任由被告等重利盤剝之理。是附表一、二所示之借款人均係出於急迫不得已始向被告2 人借款周轉,應無疑義。 ㈢綜上,本證事證明確,被告2 人之常業重利、重利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2 人如附表一所示犯行行為後,94年2 月2 日公布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而有關新舊法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連續犯、牽連犯加重等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⒈刑法第28條共犯修正施行前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規定:「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法後將完全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行之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刪除,自屬法律有變更。惟本案被告2 人所涉犯行無論依新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適用新法並未對被告2人較為有利。 ⒉修正前刑法第345 條併科罰金之最低數額,因其等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修正,而從原本規定之銀元1 元(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即新臺幣3 元)提高為新臺幣1,000 元,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修正前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2人。 ⒊被告2 人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刑法第345 條常業重利罪之規定,依舊法成立常業重利罪之各該行為,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本件被告2 人如附表一所示犯行之時間均係在刑法第345 條刪除之前,而刪除前該條之罪,其法定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因已無常業重利之罪,故應將所犯之各個重利罪,依刑法第344 條各論以重利罪後,再數罪併罰。因本件認定被告2 人所為如附表一所示重利行為共38次,而刑法第344 條重利罪之法定本刑為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相當於有期刑徒刑38年,比較結果,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345 條常業重利罪之規定,對被告2 人較為有利。 ⒋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同條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有關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上限提高至30年,自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被告2 人。 ⒌綜上,依法律變更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本件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之適用結果,被告2 人所為常業重利犯行及各罪刑合併定應執行刑部分若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當較不利於被告2 人,依新修正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有關規定。 ㈡按刑法所謂「常業」,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另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查被告丙○○、L○○2 人自93年3 月26日起,即開始從事高利借貸業務,至95年6 月底止,經營期間已逾2 年之久,且有如附表一所示多次放款予數被害人之情,並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計算利息,顯見被告2 人確有固定經營模式,工作亦具有反覆實施性。復參諸被告丙○○於上開貸放款期間,均無其他工作;被告L○○於上開期間雖兼有幫忙友人從事家庭美髮工作,惟工作不固定且無固定薪資等情,亦分據被告2 人於本院審理中供陳在卷(97年度訴字第1530號卷,下稱「訴卷」,第173 頁),是被告2 人均有藉此放款借貸獲取利潤,充為生活之資,並均賴以為常業無訛。是核被告2 人就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5 條常業重利罪;就如附表二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44 條重利罪。被告2 人就上開犯行各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2 人所犯上開如附表一之常業重利犯行及如附表二所示58次重利犯行間,犯意各別,借款人、借款時間及金額互異,均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2 人共同從事貸款收取重利之行為,嚴重破壞金融秩序,該重利行為極易導致借款人因受債務壓迫鋌而走險,衍生社會問題,對社會秩序危害非小,惟考量被告2 人犯後均坦認犯行,態度尚可,且借款人雖有急迫之情,然仍係出於其自由意願而借款,及被告L○○係被告丙○○之女友,其在前揭據點幫忙被告丙○○接聽電話及依被告丙○○指示向借款人收取還款,參與程度較低,且被告2 人於本院審理中透過其等辯護人與被害人聯繫後,已與13名被害人達成和解(詳如附表一、二末欄所示),並據該等被害人陳明不再追究被告2 人之民、刑事責任等情,有各該已和解之被害人同意書存卷可考(97年度審訴字第430 號卷,第82-94 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又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又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 百倍折算1 日,即以銀元3 百元(即新臺幣9 百元)折算為1 日。惟現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2 人;惟被告2 人就如附表二所示之58次重利犯行,係於刑法修正後所犯,仍應適用現行刑法第41條規定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據此,爰分別依修正前、後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就上開各宣告刑(除被告丙○○犯常業重利罪所處有期徒刑8 月外),均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㈣又查本件被告2 人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核符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復無同條例第3 條規定之除外情事存在,各應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復以,被告2 人所從事之常業重利罪、重利罪,均係經警查獲前,藉由該機會未消失之狀態,多次實施此一犯罪,考諸刑罰兼具「報應主義」及「預防主義」之雙重目的,故應於量刑之時,同時衡酌上開2 項目的妥適決之,故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併審酌行為人犯罪態樣均屬相同、犯罪之次數與時間之密接性、是否曾遭發覺犯行而仍未停止犯罪、需多久執行期間而得期待其日後不再為此種犯罪等個人情狀,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分別定其應執行刑,以期罪責相當。末按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 月4 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故爰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就被告2 人上開所定應執行刑,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㈤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所示之帳冊11本,均為被告丙○○所有,供其本件犯罪所用乙情,業據被告丙○○供承在卷(警二卷第4 頁背面、訴卷第174 頁),均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及共同正犯責任共同之原則,在被告2 人上開宣告罪刑項下各諭知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扣案借款人物品,均係被害人用供擔保借款所提出,則被告等取得上開物品,僅供作清償借款本息擔保之用,如借款人嗣後清償借款本息,被告等仍須將該等物品分別返還於各該借款人,自難認係被告等犯罪所得之物而屬其所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923號判決意旨參照);如附表三所示之其他扣案物,則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34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45 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3 條之1 第3 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李崑良 ┌───────────────────────────────────────────────┐ │附表一:93年3月26日至95年6月24日之常業重利犯行部分 │ ├──┬────┬─────┬─────┬──────┬─────┬────┬─────┬───┤ │編號│借款人即│借款時間 │借款方式 │借款金額與實│利息約定 │利息 │扣案借款人│備註 │ │ │被害人 │ │ │取金額(新台│ │(月息) │物品 │ │ │ │ │借款地點 │ │幣) │ │ │ │ │ ├──┼────┼─────┼─────┼──────┼─────┼────┼─────┼───┤ │ 1 │ F○○ │93年11月30│簽發本票1 │借款1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1 萬2 千元│ │ │ │ │日23時許 │張面額為1 │實拿9千元 │,1期繳 │ │本票2 張、│ │ │ │ │高雄市三民│2000元,並│ │1000元利息│ │身分證影本│ │ │ │ │區○○路「│有許瑞發背│ │ │ │1 張 │ │ │ │ │妙善宮」旁│書 │ │ │ │ │ │ │ │ │鐵皮屋內 │ │ │ │ │ │ │ ├──┼────┼─────┼─────┼──────┼─────┼────┼─────┼───┤ │ 2 │ 天○○ │94年3月29 │簽發本票1 │借款1萬元, │每10天1期 │36分 │1 萬元本票│ │ │ │ │日23時許 │張面額1 萬│實拿8800元 │,1期繳 │ │1 張、2 萬│ │ │ │ │高雄市三民│元,扣留身│ │1200元利息│ │元本票1 張│ │ │ │ │區○○○路│分證影本 │ │ │ │、身分證影│ │ │ │ │科工館前 │ │ │ │ │本1 份 │ │ │ │ ├─────┼─────┼──────┼─────┼────┤ │ │ │ │ │94年4月30 │簽發本票1 │借款2萬元, │每10天1期 │36分 │ │ │ │ │ │日23時許 │張面額2 萬│實拿17600元 │,1期繳 │ │ │ │ │ │ │地點同上 │元,扣留身│ │2400元利息│ │ │ │ │ │ │ │分證影本 │ │ │ │ │ │ ├──┼────┼─────┼─────┼──────┼─────┼────┼─────┼───┤ │ 3 │ 戌○○ │94年5月10 │簽發本票1 │借款2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2 萬元本票│ │ │ │ │日20時許 │張面額2 萬│實拿1萬8000 │,1期繳 │ │1 張、身分│ │ │ │ │高雄市文橫│元,扣留身│元 │2000元利息│ │證影本1 份│ │ │ │ │路上 │分證影本 │ │ │ │ │ │ ├──┼────┼─────┼─────┼──────┼─────┼────┼─────┼───┤ │ 4 │ 乙○○ │94年6月15 │簽發本票1 │借款5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8 萬元本票│ │ │ │ │日17時許 │張面額5 萬│實拿4萬5000 │,1期 │ │1 張、1 萬│ │ │ │ │高雄市三民│元,扣留身│元 │5000元利息│ │2 千元本票│ │ │ │ │區○○路「│分證影本 │ │ │ │1 張 │ │ │ │ │妙善宮」旁│ │ │ │ │ │ │ │ │ │鐵皮屋內 │ │ │ │ │ │ │ │ │ ├─────┼─────┼──────┼─────┼────┤ │ │ │ │ │94年7月15 │簽發本票1 │借款3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 │ │ │ │ │日16時許 │張面額3 萬│實拿2萬7000 │,1期繳 │ │ │ │ │ │ │地點同上 │元,扣留身│元 │3000元 │ │ │ │ │ │ │ │分證影本 │ │ │ │ │ │ │ │ ├─────┼─────┼──────┼─────┼────┤ │ │ │ │ │94年11月10│由案外人王│借款1 萬元,│每10天1期 │30分 │ │ │ │ │ │日20時許 │進福簽發面│實拿9000 元 │,1期繳 │ │ │ │ │ │ │地點同上 │額1 萬2 千│ │1000元 │ │ │ │ │ │ │ │元本票1 張│ │ │ │ │ │ │ │ │ │,並由王順│ │ │ │ │ │ │ │ │ │正背書,扣│ │ │ │ │ │ │ │ │ │留身分證影│ │ │ │ │ │ │ │ │ │本 │ │ │ │ │ │ ├──┼────┼─────┼─────┼──────┼─────┼────┼─────┼───┤ │ 5 │ X○○ │94年7月15 │簽發本票1 │借款3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3 萬元本票│ │ │ │ │日16時許 │張面額3 萬│實拿2萬7000 │,1期繳 │ │1 張、身分│ │ │ │ │高雄市前金│元,扣留身│元 │3000元利息│ │證影本1 份│ │ │ │ │區○○○路│分證影本 │ │ │ │ │ │ │ │ │與自強路口│ │ │ │ │ │ │ ├──┼────┼─────┼─────┼──────┼─────┼────┼─────┼───┤ │ 6 │ 庚○○ │94年10月22│簽發本票1 │借款3萬5000 │每10天1期 │42.9分 │3 萬5 千元│ │ │ │ │日15時許 │張面額3 萬│元,實拿3萬 │,1期繳 │ │本票1 張 │ │ │ │ │高雄市三民│5000元 │元 │5000元利息│ │ │ │ │ │ │區○○路「│ │ │ │ │ │ │ │ │ │妙善宮」旁│ │ │ │ │ │ │ │ │ │鐵皮屋內 │ │ │ │ │ │ │ │ │ ├─────┼─────┼──────┼─────┼────┤ │ │ │ │ │94年11月12│簽發高雄市│借款20萬元,│每10天1期 │45分 │ │ │ │ │ │日15時許 │第二信用合│實拿17萬元 │,1期繳 │ │ │ │ │ │ │地點同上 │作社支票1 │ │3萬元利息 │ │ │ │ │ │ │ │張面額20萬│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94年11月14│簽發高雄市│借款10萬元,│每10天1期 │45分 │ │ │ │ │ │日15時許 │第二信用合│實拿8萬5000 │,1期繳 │ │ │ │ │ │ │地點同上 │作社支票1 │元 │1萬5000元 │ │ │ │ │ │ │ │張面額10萬│ │利息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94年11月22│簽發高雄市│借款20萬元,│每10天1期 │45分 │ │ │ │ │ │日15時許 │第二信用合│實拿17萬元 │,1期繳 │ │ │ │ │ │ │地點同上 │作社支票1 │ │3萬元利息 │ │ │ │ │ │ │ │張面額20萬│ │ │ │ │ │ │ │ │ │元 │ │ │ │ │ │ │ │ ├─────┼─────┼──────┼─────┼────┤ │ │ │ │ │94年11月25│簽發高雄市│借款10萬元,│每10天1期 │45分 │ │ │ │ │ │日15時許 │第二信用合│實拿8萬5000 │,1期繳 │ │ │ │ │ │ │地點同上 │作社支票1 │元 │1萬5000元 │ │ │ │ │ │ │ │張面額10萬│ │利息 │ │ │ │ │ │ │ │元 │ │ │ │ │ │ ├──┼────┼─────┼─────┼──────┼─────┼────┼─────┼───┤ │ 7 │ T○○ │94年10月31│簽發本票1 │借款1萬元, │每10天1期 │36分 │1 萬2 千元│ │ │ │ │日16時許 │張面額為1 │實拿8800元 │,前3期每 │↓ │本票1 張、│ │ │ │ │高雄市三民│萬2000元 │ │1期繳1200 │30分 │身分證影本│ │ │ │ │區○○路「│ │ │元,之後1 │ │1份 │ │ │ │ │妙善宮」旁│ │ │期繳1000元│ │ │ │ │ │ │鐵皮屋內 │ │ │ │ │ │ │ │ │ ├─────┼─────┼──────┼─────┼────┤ │ │ │ │ │95年2月8日│簽發本票1 │借款1萬元, │每10天1期 │36分 │ │ │ │ │ │16時許 │張面額為1 │實拿8800元 │前3期每1期│↓ │ │ │ │ │ │地點同上 │萬2000元 │ │繳1200元,│30分 │ │ │ │ │ │ │ │ │之後1期繳 │ │ │ │ │ │ │ │ │ │1000元 │ │ │ │ ├──┼────┼─────┼─────┼──────┼─────┼────┼─────┼───┤ │ 8 │ P○○ │94年12月12│簽發本票1 │借款2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3 萬元本票│已和解│ │ │ │日20時許 │張面額2萬 │實拿1萬8000 │,1期繳 │ │2 張、2 萬│ │ │ │ │高雄市三民│元,扣留身│元 │2000元利息│ │元本票3 張│ │ │ │ │區○○路「│分證影本 │ │ │ │、1 萬5 千│ │ │ │ │妙善宮」旁│ │ │ │ │元本票1 張│ │ │ │ │鐵皮屋內 │ │ │ │ │、身分證影│ │ │ │ ├─────┼─────┼──────┼─────┼────┤本1 份 │ │ │ │ │94年12月24│簽發本票1 │借款1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 │ │ │ │ │日21時許 │張面額1 萬│實拿9000元 │,1期繳 │ │ │ │ │ │ │地點同上 │元,扣留身│ │1000元利息│ │ │ │ │ │ │ │分證影本 │ │ │ │ │ │ │ │ ├─────┼─────┼──────┼─────┼────┤ │ │ │ │ │94年12月31│簽發本票1 │借款3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 │ │ │ │ │日15時許 │張面額為3 │實拿2萬7000 │,1期繳 │ │ │ │ │ │ │地點同上 │萬元,扣留│元 │3000元利息│ │ │ │ │ │ │ │身分證影本│ │ │ │ │ │ │ │ ├─────┼─────┼──────┼─────┼────┤ │ │ │ │ │95年1月4日│簽發本票1 │借款2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 │ │ │ │ │19時許 │張面額為2 │實拿1萬8000 │,1期繳 │ │ │ │ │ │ │地點同上 │萬元,扣留│元 │2000元利息│ │ │ │ │ │ │ │身分證影本│ │ │ │ │ │ │ │ ├─────┼─────┼──────┼─────┼────┤ │ │ │ │ │95年1月15 │簽發本票1 │借款2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 │ │ │ │ │日18時許 │張面額為2 │實拿1萬8000 │,1期繳 │ │ │ │ │ │ │地點同上 │萬元,扣留│元 │2000元利息│ │ │ │ │ │ │ │身分證影本│ │ │ │ │ │ │ │ ├─────┼─────┼──────┼─────┼────┤ │ │ │ │ │95年1月17 │簽發本票1 │借款3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 │ │ │ │ │日22時許 │張面額為3 │實拿2萬7000 │,1期繳 │ │ │ │ │ │ │地點同上 │萬元,扣留│元 │3000元利息│ │ │ │ │ │ │ │身分證影本│ │ │ │ │ │ ├──┼────┼─────┼─────┼──────┼─────┼────┼─────┼───┤ │ 9 │ 卯○○ │95年3月6日│簽發本票1 │借款3萬元, │每10天1期 │36分 │3 萬6 千元│ │ │ │ │14時許 │張面額為3 │實拿2萬7000 │,1期繳 │ │本票1 張、│ │ │ │ │高雄市三民│萬6000元並│元 │3600元利息│ │身分證影本│ │ │ │ │區○○路「│有呂財壽背│ │ │ │1 份 │ │ │ │ │妙善宮」旁│書,扣留身│ │ │ │ │ │ │ │ │鐵皮屋內 │分證影本 │ │ │ │ │ │ ├──┼────┼─────┼─────┼──────┼─────┼────┼─────┼───┤ │ │ S○○ │95年3月20 │簽發本票一│借款3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3 萬6 千元│ │ │ │ │日14時許 │張面額為3 │實拿2萬7000 │,1期繳 │ │本票2 張、│ │ │ │ │高雄市三民│萬6000元,│元 │3000元利息│ │健保卡影本│ │ │ │ │區○○路「│扣留高雄市│ │ │ │1 張 │ │ │ │ │妙善宮」旁│道教會會員│ │ │ │ │ │ │ │ │鐵皮屋內 │證、健保卡│ │ │ │ │ │ │ │ │ │各1份 │ │ │ │ │ │ │ │ ├─────┼─────┼──────┼─────┼────┤ │ │ │ │ │95年3月23 │簽發本票1 │借款3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 │ │ │ │ │日14時許 │張面額為3 │實拿2萬7000 │,1期繳 │ │ │ │ │ │ │地點同上 │萬6000元,│元 │3000元 │ │ │ │ │ │ │ │扣留高雄市│ │ │ │ │ │ │ │ │ │道教會會員│ │ │ │ │ │ │ │ │ │證、健保卡│ │ │ │ │ │ │ │ │ │各1份 │ │ │ │ │ │ ├──┼────┼─────┼─────┼──────┼─────┼────┼─────┼───┤ │ │ 酉○○ │95年4月20 │簽發本票1 │借款1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1 萬元本票│已和解│ │ │ │日16時許 │張面額為1 │實拿9000元 │,1期繳 │ │6 張、2 萬│ │ │ │ │高雄市三民│萬元,扣留│ │1000元利息│ │元本票3 張│ │ │ │ │區○○路「│身分證影本│ │ │ │、2 萬5 千│ │ │ │ │妙善宮」旁│ │ │ │ │元本票1 張│ │ │ │ │鐵皮屋內 │ │ │ │ │、7 萬5 千│ │ │ │ │ │ │ │ │ │元本票1 張│ │ ├──┼────┼─────┼─────┼──────┼─────┼────┼─────┼───┤ │ │ 未○○ │95年5月1日│簽發本票1 │借款2萬元, │每15天1期 │40分 │2 萬元本票│已和解│ │ │ │18時許 │張面額為2 │實拿1萬8000 │,1期繳 │ │1 張、1 萬│ │ │ │ │高雄市三民│萬元 │元 │4000元利息│ │元本票2張 │ │ │ │ │區○○路「│ │ │ │ │ │ │ │ │ │妙善宮」旁│ │ │ │ │ │ │ │ │ │鐵皮屋內 │ │ │ │ │ │ │ ├──┼────┼─────┼─────┼──────┼─────┼────┼─────┼───┤ │ │ 壬○○ │95年5月15 │簽發本票1 │借款1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1 萬2 千元│ │ │ │ │日15時許 │張面額為1 │實拿金額不詳│,1期繳 │ │本票1 張、│ │ │ │ │高雄市三民│萬2000元並│ │1000元利息│ │身分證影本│ │ │ │ │區○○路「│有王志銘為│ │ │ │1 份 │ │ │ │ │妙善宮」旁│背書,扣留│ │ │ │ │ │ │ │ │鐵皮屋內 │身分證影本│ │ │ │ │ │ ├──┼────┼─────┼─────┼──────┼─────┼────┼─────┼───┤ │ │ 申○○ │95年6月6日│簽發本票1 │借款2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2 萬4 千元│ │ │ │ │19時許 │張面額為2 │實拿1萬8000 │,1期繳 │ │本票1 張、│ │ │ │ │高雄市三民│萬4000元,│元 │2000元利息│ │身分證影本│ │ │ │ │區○○路「│扣留機車駕│ │ │ │1 份 │ │ │ │ │妙善宮」旁│照影本 │ │ │ │ │ │ │ │ │鐵皮屋內 │ │ │ │ │ │ │ ├──┼────┼─────┼─────┼──────┼─────┼────┼─────┼───┤ │ │B○○○│95年6月18 │簽發本票1 │借款5000元,│每10天1期 │30分 │5 千元本票│ │ │ │ │日15時許 │張面額為 │實拿5000元 │,1期繳 │ │1 張、1 萬│ │ │ │ │高雄市三民│5000元,扣│ │500元利息 │ │2 千元本票│ │ │ │ │區○○路「│留身分證影│ │ │ │1 張、身分│ │ │ │ │妙善宮」旁│本 │ │ │ │證影本1 份│ │ │ │ │鐵皮屋內 │ │ │ │ │ │ │ │ │ ├─────┼─────┼──────┼─────┼────┤ │ │ │ │ │95年6月24 │簽發本票1 │借款1萬元, │每3天1期 │36分 │ │ │ │ │ │日18時許 │張面額為1 │實拿8800元 │,1期繳 │ │ │ │ │ │ │地點同上 │萬2000元,│ │1200元本金│ │ │ │ │ │ │ │扣留身分證│ │及利息 │ │ │ │ │ │ │ │影本 │ │ │ │ │ │ ├──┼────┼─────┼─────┼──────┼─────┼────┼─────┼───┤ │ │ 戊○○ │95年6月19 │簽發本票1 │借款2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 │ │ │ │ │日16時許 │張面額為2 │實拿1萬8000 │,1期繳 │ │ │ │ │ │ │高雄市三民│萬4000元並│元 │2000元利息│ │ │ │ │ │ │區○○路「│有盧俊銘、│ │ │ │ │ │ │ │ │妙善宮」旁│申○○為背│ │ │ │ │ │ │ │ │鐵皮屋內 │書,扣留身│ │ │ │ │ │ │ │ │ │分證影本 │ │ │ │ │ │ ├──┼────┼─────┼─────┼──────┼─────┼────┼─────┼───┤ │ │ N○○ │94年(起訴│簽發本票1 │借款2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2 萬4 千元│ │ │ │ │書誤載為「│張面額為2 │實拿金額不詳│,1期繳 │ │本票1 張、│ │ │ │ │95」年)9 │萬4000元,│ │2000元利息│ │身分證1 份│ │ │ │ │月29日10時│扣留身分證│ │ │ │ │ │ │ │ │許 │影本 │ │ │ │ │ │ │ │ │高雄市三民│ │ │ │ │ │ │ │ │ │區○○路「│ │ │ │ │ │ │ │ │ │妙善宮」旁│ │ │ │ │ │ │ │ │ │鐵皮屋內 │ │ │ │ │ │ │ ├──┼────┼─────┼─────┼──────┼─────┼────┼─────┼───┤ │ │ Y○○ │93年3月26 │簽發本票1 │借款2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2 萬4 千元│ │ │ │ │日19時許 │張面額為2 │實拿1萬8000 │,1期繳 │ │本票1 張、│ │ │ │ │地點同上 │萬4000元,│元 │2000元利息│ │身分證影本│ │ │ │ │ │扣留身分證│ │ │ │1 份 │ │ │ │ │ │影本 │ │ │ │ │ │ ├──┼────┼─────┼─────┼──────┼─────┼────┼─────┼───┤ │ │ 亥○○ │94年11月7 │簽發本票1 │借款2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2 萬4 千元│ │ │ │ │日10時許 │張面額為2 │實拿1萬8000 │,1期繳 │ │本票1 張、│ │ │ │ │高雄市明聖│萬4000元並│元 │2000元利息│ │1 萬2 千元│ │ │ │ │街附近停車│有葉佐權為│ │ │ │本票1 張 │ │ │ │ │場 │背書,扣留│ │ │ │ │ │ │ │ │ │身分證影本│ │ │ │ │ │ │ │ ├─────┼─────┼──────┼─────┼────┤ │ │ │ │ │94年12月7 │簽發本票1 │借款1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 │ │ │ │ │日19時許 │張面額為1 │實拿9000元 │,1期繳 │ │ │ │ │ │ │高雄市三民│萬2000元並│ │1000元利息│ │ │ │ │ │ │區○○路「│有葉佐權為│ │ │ │ │ │ │ │ │妙善宮」旁│背書,扣留│ │ │ │ │ │ │ │ │鐵皮屋內 │身分證影本│ │ │ │ │ │ ├──┼────┼─────┼─────┼──────┼─────┼────┼─────┼───┤ │ │ 寅○○ │94年(起訴│無簽發本票│借款2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3 萬元本票│已和解│ │ │ │書誤載為「│亦無扣留證│實拿1萬8000 │,1期 │ │2 張、2 萬│ │ │ │ │95」年)11│件 │元 │繳2000元利│ │8 千元本票│ │ │ │ │月20日19時│ │ │息 │ │1 張、5 萬│ │ │ │ │許 │ │ │ │ │元本票1 張│ │ │ │ │高雄市三民│ │ │ │ │(非向朱田│ │ │ │ │區○○路「│ │ │ │ │中貸款而開│ │ │ │ │妙善宮」旁│ │ │ │ │立) │ │ │ │ │鐵皮屋內 │ │ │ │ │ │ │ │ │ │ │ │ │ │ │ │ │ ├──┼────┼─────┼─────┼──────┼─────┼────┼─────┼───┤ │ │A○○○│93年12月3 │簽發本票1 │借款1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1 萬2 千元│ │ │ │ │日19時許 │張面額為1 │實拿9000元 │,1期 │ │本票1 張、│ │ │ │ │高雄市三民│萬2000元,│ │繳1000元 │ │身分證影本│ │ │ │ │區○○路「│扣留身分證│ │ │ │1 份 │ │ │ │ │妙善宮」旁│影本 │ │ │ │ │ │ │ │ │鐵皮屋內 │ │ │ │ │ │ │ ├──┼────┼─────┼─────┼──────┼─────┼────┼─────┼───┤ │ │ I○○ │93年4月15 │簽發本票1 │借款3萬元, │每10天1期 │20分 │6 萬元本票│ │ │ │ │日17時許 │張面額6萬 │實拿2萬8000 │,1 期繳20│ │1 張、身分│ │ │ │ │高雄市三民│元,扣留身│元 │00 元 │ │證影本、興│ │ │ │ │區○○路「│分證、興達│ │ │ │達發電廠識│ │ │ │ │妙善宮」旁│發電廠識別│ │ │ │別證影本各│ │ │ │ │鐵皮屋內 │證影本 │ │ │ │1 份 │ │ └──┴────┴─────┴─────┴──────┴─────┴────┴─────┴───┘ ┌───────────────────────────────────────────────┐ │附表二:95年7月4日起之重利部分 │ ├──┬────┬─────┬─────┬──────┬─────┬────┬─────┬───┤ │編號│借款人 │借款時許間│借款方式 │借款金額與實│利息約定 │利息 │扣案借款人│備註 │ │ │即被害人│地點 │ │取金額 │ │(月息) │物品 │ │ │ │ │ │ │(新台幣) │ │ │ │ │ ├──┼────┼─────┼─────┼──────┼─────┼────┼─────┼───┤ │ 1 │ C○○ │95年10月下│簽發本票1 │借款15萬元,│每15天1期 │20分 │15萬元本票│已和解│ │ │ │旬某日 │張面額15萬│實拿13萬5000│,1期利息1│24.9分 │1 張、5 萬│ │ │ │ │高雄市三民│元,扣留身│元 │萬5000元,│ │元本票1 張│ │ │ │ │區○○路「│分證及警察│ │第3期以後 │ │、身分證影│ │ │ │ │妙善宮」旁│人員服務證│ │提高為1萬 │ │本、警察人│ │ │ │ │鐵皮屋內 │影本各2 份│ │8700元 │ │員服務證影│ │ │ │ │ │ │ │ │ │本各1 份 │ │ │ │ ├─────┼─────┼──────┼─────┼────┤ │ │ │ │ │95年11月中│簽發本票1 │借款5萬元, │每15天1期 │25分 │ │ │ │ │ │旬某日 │張面額5 萬│實拿4萬3750 │,1期繳 │ │ │ │ │ │ │地點同上 │元,扣留身│元 │6250元利息│ │ │ │ │ │ │ │分證及警察│ │ │ │ │ │ │ │ │ │人員服務證│ │ │ │ │ │ │ │ │ │影本各2 份│ │ │ │ │ │ ├──┼────┼─────┼─────┼──────┼─────┼────┼─────┼───┤ │ 2 │ 甲○○ │95年12月8 │簽發本票1 │借款10萬元,│每15天1期 │25分 │1 萬元本票│ │ │ │ │日14時許 │張面額12萬│實拿8萬7500 │,1期繳1萬│ │1 張、身分│ │ │ │ │高雄市三民│元,扣留身│元 │2500元利息│ │證影本、警│ │ │ │ │區○○路「│分證、警察│ │ │ │察人員服務│ │ │ │ │妙善宮」旁│人員服務證│ │ │ │證影本各1 │ │ │ │ │鐵皮屋內 │影本 │ │ │ │份 │ │ ├──┼────┼─────┼─────┼──────┼─────┼────┼─────┼───┤ │ 3 │ D○○ │95年12月8 │簽發本票1 │借款10萬元,│每15天1期 │25分 │12萬元本票│ │ │ │ │日14時許 │張面額為12│實拿8萬7500 │,1期繳1萬│ │1 張、身分│ │ │ │ │高雄市新興│萬元,扣留│元 │2500元利息│ │證影本、警│ │ │ │ │區○○街及│身分證、警│ │ │ │察人員服務│ │ │ │ │五福路二路│察人員服務│ │ │ │證影本各1 │ │ │ │ │口 │證影本 │ │ │ │份 │ │ ├──┼────┼─────┼─────┼──────┼─────┼────┼─────┼───┤ │ 4 │ M○○ │95年11月中│簽發本票1 │借款10萬元,│每1個月1期│10分 │10萬元本票│ │ │ │ │旬某日 │張面額為10│實拿9萬元 │,1期繳1萬│ │1張、身分 │ │ │ │ │高雄市三民│萬元,扣留│ │元利息 │ │證影本、警│ │ │ │ │區○○路「│身分證、警│ │ │ │察人員服務│ │ │ │ │妙善宮」旁│察人員服務│ │ │ │證影本各1 │ │ │ │ │鐵皮屋內 │證影本 │ │ │ │份 │ │ ├──┼────┼─────┼─────┼──────┼─────┼────┼─────┼───┤ │ 5 │ 宇○○ │95年11月20│簽發本票1 │借款5萬元, │每15天1 期│25分 │5 萬元本票│ │ │ │ │日 │張面額為5 │實拿4萬3750 │,1 期繳 │ │1 張、身分│ │ │ │ │高雄市三民│萬元,扣留│元 │6250元利息│ │證影本、警│ │ │ │ │區○○路「│身分證、警│ │ │ │察人員服務│ │ │ │ │妙善宮」旁│察人員服務│ │ │ │證影本各1 │ │ │ │ │鐵皮屋內 │證影本 │ │ │ │份 │ │ ├──┼────┼─────┼─────┼──────┼─────┼────┼─────┼───┤ │ 6 │P○○ │95年7月25 │簽發本票1 │借款1萬5000 │每10天1期 │30分 │1萬5000元 │已和解│ │ │ │日16時許14│張面額為1 │元,實拿1萬 │,1期繳 │ │本票1張、 │ │ │ │ │高雄市三民│萬5000元,│3500元 │1500元利息│ │身分證影本│ │ │ │ │區○○路「│扣留身分證│ │ │ │1份 │ │ │ │ │妙善宮」旁│影本 │ │ │ │ │ │ │ │ │鐵皮屋內 │ │ │ │ │ │ │ ├──┼────┼─────┼─────┼──────┼─────┼────┼─────┼───┤ │ 7 │ 酉○○ │95年9月5日│簽發本票1 │借款1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1 萬元本票│已和解│ │ │ │16時許 │張面額為1 │實拿9000元 │,1期繳 │ │6 張、2 萬│ │ │ │ │高雄市三民│萬元,扣留│ │1000元利息│ │元本票3 張│ │ │ │ │區○○路「│身分證影本│ │ │ │、2 萬5 千│ │ │ │ │妙善宮」旁│ │ │ │ │元本票1 張│ │ │ │ │鐵皮屋內 │ │ │ │ │、7 萬5 千│ │ │ │ │ │ │ │ │ │元本票1 張│ │ │ │ ├─────┼─────┼──────┼─────┼────┤ │ │ │ │ │95年9月18 │簽發面額為│借款3 萬元,│每10天1期 │30分 │ │ │ │ │ │日16時許 │2 萬元、1 │實拿2 萬7000│,1期繳 │ │ │ │ │ │ │地點同上 │萬元本票各│元 │3000元利息│ │ │ │ │ │ │ │1 張,扣留│ │ │ │ │ │ │ │ │ │身分證影本│ │ │ │ │ │ │ │ ├─────┼─────┼──────┼─────┼────┤ │ │ │ │ │95年10月2 │簽發本票1 │借款1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 │ │ │ │ │日17時許 │張面額為1 │實拿9000元 │,1期繳 │ │ │ │ │ │ │地點同上 │萬元,扣留│ │1000元利息│ │ │ │ │ │ │ │身分證影本│ │ │ │ │ │ │ │ ├─────┼─────┼──────┼─────┼────┤ │ │ │ │ │95年10月8 │簽發本票1 │借款1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 │ │ │ │ │日17時許 │張面額為1 │實拿9000元 │,1期繳 │ │ │ │ │ │ │地點同上 │萬元,扣留│ │1000元利息│ │ │ │ │ │ │ │身分證影本│ │ │ │ │ │ │ │ ├─────┼─────┼──────┼─────┼────┤ │ │ │ │ │95年10月15│簽發本票1 │借款2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 │ │ │ │ │日16時許 │張面額為2 │實拿1萬8000 │,1期繳 │ │ │ │ │ │ │地點同上 │萬元,扣留│元 │2000元利息│ │ │ │ │ │ │ │身分證影本│ │ │ │ │ │ │ │ ├─────┼─────┼──────┼─────┼────┤ │ │ │ │ │95年11月15│簽發本票1 │借款2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 │ │ │ │ │日17時許 │張面額為2 │實拿1萬8000 │,1期 │ │ │ │ │ │ │地點同上 │萬元,扣留│元 │繳2000元利│ │ │ │ │ │ │ │身分證影本│ │息 │ │ │ │ │ │ ├─────┼─────┼──────┼─────┼────┤ │ │ │ │ │95年11月22│簽發本票1 │借款1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 │ │ │ │ │日16時許 │張面額為1 │實拿9000元 │,1期 │ │ │ │ │ │ │地點同上 │萬元,扣留│ │繳1000元利│ │ │ │ │ │ │ │身分證影本│ │息 │ │ │ │ │ │ ├─────┼─────┼──────┼─────┼────┤ │ │ │ │ │95年12月8 │簽發本票1 │借款2萬5000 │每10天1期 │30分 │ │ │ │ │ │日16時許 │張面額為2 │元,實拿2萬 │,1期繳 │ │ │ │ │ │ │地點同上 │萬5000元,│2500元 │2500元利息│ │ │ │ │ │ │ │扣留身分證│ │ │ │ │ │ │ │ │ │影本 │ │ │ │ │ │ ├──┼────┼─────┼─────┼──────┼─────┼────┼─────┼───┤ │ 8 │未○○ │95年8月23 │簽發本票1 │借款1萬元, │每15天1期 │40分 │2 萬元本票│已和解│ │ │ │日18時許 │張面額為1 │實拿9000元 │,1期繳 │ │1 張、1 萬│ │ │ │ │高雄市三民│萬元 │ │2000元利息│ │元本票2 張│ │ │ │ │區○○路「│ │ │ │ │ │ │ │ │ │妙善宮」旁│ │ │ │ │ │ │ │ │ │鐵皮屋內 │ │ │ │ │ │ │ │ │ ├─────┼─────┼──────┼─────┼────┤ │ │ │ │ │95年9月13 │簽發本票1 │借款1萬元, │每15天1期 │40分 │ │ │ │ │ │日18時許 │張面額為1 │實拿9000元 │,1期繳 │ │ │ │ │ │ │地點同上 │萬元 │ │2000元利息│ │ │ │ ├──┼────┼─────┼─────┼──────┼─────┼────┼─────┼───┤ │ 9 │ H○○ │95年7月4日│簽發本票1 │借款2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2 萬4 千元│ │ │ │ │18時許 │張面額為2 │實拿1萬8000 │,1期繳 │ │本票1 張、│ │ │ │ │高雄市三民│萬4000元,│元 │2000元利息│ │身分證影本│ │ │ │ │區○○路「│扣留身分證│ │ │ │1 份 │ │ │ │ │妙善宮」旁│影本 │ │ │ │ │ │ │ │ │鐵皮屋內 │ │ │ │ │ │ │ │ │ ├─────┼─────┼──────┼─────┼────┤ │ │ │ │ │95年8月27 │簽發本票1 │借款1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 │ │ │ │ │日18時許 │張面額為1 │實拿9000元 │,1期繳 │ │ │ │ │ │ │地點同上 │萬2000元並│ │1000元利息│ │ │ │ │ │ │ │有吳吉明、│ │ │ │ │ │ │ │ │ │申○○為背│ │ │ │ │ │ │ │ │ │書,扣留身│ │ │ │ │ │ │ │ │ │分證影本 │ │ │ │ │ │ ├──┼────┼─────┼─────┼──────┼─────┼────┼─────┼───┤ │ │黃翟夢薇│95年7月13 │簽發本票1 │借款3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3 萬6 千元│ │ │ │ │日15時許 │張面額為3 │實拿2萬7000 │,1期繳 │ │本票1 張、│ │ │ │ │高雄市三民│萬6000元,│元 │3000元利息│ │身分證影本│ │ │ │ │區○○路「│扣留身分證│ │ │ │1 份 │ │ │ │ │妙善宮」旁│影本 │ │ │ │ │ │ │ │ │鐵皮屋內 │ │ │ │ │ │ │ ├──┼────┼─────┼─────┼──────┼─────┼────┼─────┼───┤ │ │ Z○○ │95年8月28 │簽發本票1 │借款1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2 萬4 千元│ │ │ │ │日18時許 │張面額為1 │實拿9000元 │,1期繳 │ │本票2 張、│ │ │ │ │高雄市三民│萬2000元 │ │1000元利息│ │1 萬2 千元│ │ │ │ │區○○路「│ │ │ │ │本票1 張 │ │ │ │ │妙善宮」旁│ │ │ │ │ │ │ │ │ │鐵皮屋內 │ │ │ │ │ │ │ │ │ ├─────┼─────┼──────┼─────┼────┤ ├───┤ │ │ │95年10月15│簽發本票1 │借款2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 │ │ │ │ │日18時許 │張面額為2 │實拿1萬8000 │,1期繳 │ │ │ │ │ │ │地點同上 │萬4000元 │元 │2000元利息│ │ │ │ │ │ ├─────┼─────┼──────┼─────┼────┤ ├───┤ │ │ │95年11月20│簽發本票1 │借款2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 │ │ │ │ │日18時許 │張面額為2 │實拿1萬8000 │,1期繳 │ │ │ │ │ │ │地點同上 │萬4000元 │元 │2000元利息│ │ │ │ ├──┼────┼─────┼─────┼──────┼─────┼────┼─────┼───┤ │ │ G○○ │95年7月13 │簽發本票1 │借款2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2 萬4 千元│ │ │ │ │日15時許 │張面額為2 │實拿1萬8000 │,1期繳 │ │本票1 張、│ │ │ │ │高雄市三民│萬4000元,│元 │2000元利息│ │1 萬2 千元│ │ │ │ │區○○路「│扣留身分證│ │ │ │本票1 張、│ │ │ │ │妙善宮」旁│影本 │ │ │ │身分證影本│ │ │ │ │鐵皮屋內 │ │ │ │ │1 份 │ │ │ │ ├─────┼─────┼──────┼─────┼────┤ │ │ │ │ │95年7月16 │簽發本票1 │借款1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 │ │ │ │ │日15時許 │張面額為1 │實拿8000元 │,1期繳 │ │ │ │ │ │ │地點同上 │萬2000元,│ │1000元利息│ │ │ │ │ │ │ │扣留身分證│ │ │ │ │ │ │ │ │ │影本 │ │ │ │ │ │ ├──┼────┼─────┼─────┼──────┼─────┼────┼─────┼───┤ │ │ 黃健文 │95年8月10 │簽發本票1 │借款2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 │ │ │ │ │日16時許 │張面額為2 │實拿1萬8000 │,1期繳 │ │ │ │ │ │ │高雄市九如│萬4000元,│元 │2000元利息│ │ │ │ │ │ │路與自由路│並有O○○│ │ │ │ │ │ │ │ │口附近超商│為背書 │ │ │ │ │ │ ├──┼────┼─────┼─────┼──────┼─────┼────┼─────┼───┤ │ │ J○○ │95年8月15 │簽發本票1 │借款2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2 萬4 千元│ │ │ │ │日 │張面額為2 │實拿1萬8000 │,1期繳 │ │本票1 張、│ │ │ │ │高雄市小港│萬4000元並│元 │2000元利息│ │1 萬2 千元│ │ │ │ │區○○路 │有林幸棋為│ │ │ │本票1 張、│ │ │ │ │ │背書,扣留│ │ │ │身分證影本│ │ │ │ │ │身分證影本│ │ │ │1 份 │ │ │ │ ├─────┼─────┼──────┼─────┼────┤ │ │ │ │ │95年9月15 │簽發本票1 │借款1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 │ │ │ │ │日 │張面額為1 │實拿9000元 │,1期繳 │ │ │ │ │ │ │地點同上 │萬2000元並│ │1000元利息│ │ │ │ │ │ │ │有林幸棋為│ │ │ │ │ │ │ │ │ │背書,扣留│ │ │ │ │ │ │ │ │ │身分證影本│ │ │ │ │ │ ├──┼────┼─────┼─────┼──────┼─────┼────┼─────┼───┤ │ │ 巳○○ │95年8 月28│簽發本票1 │借款3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1 萬元本票│已和解│ │ │ │日17時許(│張面額為3 │實拿2萬7000 │,1期繳 │ │1 張、3 萬│ │ │ │ │起訴書誤載│萬6000元並│元 │3000元利息│ │6 千元本票│ │ │ │ │為95年8 月│有李健民為│ │ │ │1 張 │ │ │ │ │10日16時許│背書,扣留│ │ │ │ │ │ │ │ │) │身分證影本│ │ │ │ │ │ │ │ │高雄市覺 │ │ │ │ │ │ │ │ │ │民路「妙善│ │ │ │ │ │ │ │ │ │宮」旁鐵皮│ │ │ │ │ │ │ │ │ │屋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5年9月5日│簽發本票1 │借款1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 │ │ │ │ │19時許(起│張面額為1 │實拿8800元 │,1期繳 │ │ │ │ │ │ │訴書誤載為│萬2000元並│ │1000元利息│ │ │ │ │ │ │95年8 月10│有李健民為│ │ │ │ │ │ │ │ │日16時許)│背書,扣留│ │ │ │ │ │ │ │ │地點同上 │身分證影本│ │ │ │ │ │ ├──┼────┼─────┼─────┼──────┼─────┼────┼─────┼───┤ │ │ K○○ │95年9月1日│簽發本票1 │借款2萬元, │每月繳 │30分 │2 萬4 千元│已和解│ │ │ │16時許 │張面額為2 │實拿1萬8000 │6000元利息│↓ │本票1 張、│ │ │ │ │高雄市三民│萬4000元並│元 │;後改為每│22.5分 │1萬2千元本│ │ │ │ │區○○路「│有巳○○為│ │15天1期, │ │票1 張 │ │ │ │ │妙善宮」旁│背書,扣留│ │1期繳2250 │ │ │ │ │ │ │鐵皮屋內 │身分證影本│ │元利息 │ │ │ │ │ │ ├─────┼─────┼──────┼─────┼────┤ │ │ │ │ │95年9月21 │簽發本票1 │借款1萬元, │每月繳 │30分 │ │ │ │ │ │日16時許 │張面額為1 │實拿9000元 │3000 元利 │↓ │ │ │ │ │ │地點同上 │萬2000元並│ │息;後改為│22.5分 │ │ │ │ │ │ │有巳○○為│ │15天1期, │ │ │ │ │ │ │ │背書,扣留│ │1期繳1125 │ │ │ │ │ │ │ │身分證影本│ │元利息 │ │ │ │ │ │ ├─────┼─────┼──────┼─────┼────┤ │ │ │ │ │95年10月1 │簽發本票1 │借款1萬元, │每月繳3000│30分 │ │ │ │ │ │日16時許 │張面額為1 │實拿9000元 │元利息; │↓ │ │ │ │ │ │地點同上 │萬2000元並│ │後改為15天│22.5分 │ │ │ │ │ │ │有巳○○為│ │1期,1期繳│ │ │ │ │ │ │ │背書,扣留│ │1125元利息│ │ │ │ │ │ │ │身分證影本│ │ │ │ │ │ ├──┼────┼─────┼─────┼──────┼─────┼────┼─────┼───┤ │ │ U○○ │95年10月13│簽發本票1 │借款2萬元, │每10天1期 │36分 │2 萬4 千元│ │ │ │ │日20時許 │張面額為2 │實拿1萬7600 │,1期繳 │ │本票1 張、│ │ │ │ │高雄市三民│萬4000元,│元 │2400元利息│ │身分證影本│ │ │ │ │區○○路「│扣留身分證│ │ │ │、土地權狀│ │ │ │ │妙善宮」旁│影本 │ │ │ │影本各1 份│ │ │ │ │鐵皮屋內 │ │ │ │ │ │ │ ├──┼────┼─────┼─────┼──────┼─────┼────┼─────┼───┤ │ │ Q○○ │95年9月15 │簽發本票1 │借款2萬元, │每10天1期 │36分 │2 萬4 千元│已和解│ │ │ │日 │張面額為2 │實拿1萬7500 │,前3期每 │↓ │本票1 張、│ │ │ │ │高雄市三民│萬4000元並│元 │期繳2400 │30分 │健保卡影本│ │ │ │ │區○○路「│有吳萬生為│ │元,以後 │ │、身分證影│ │ │ │ │妙善宮」旁│背書,扣留│ │每1期繳 │ │本各1 份 │ │ │ │ │鐵皮屋內 │身分證、健│ │2000元 │ │ │ │ │ │ │ │保卡影本 │ │ │ │ │ │ ├──┼────┼─────┼─────┼──────┼─────┼────┼─────┼───┤ │ │ 子○○ │95年9月24 │簽發本票1 │借款2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2 萬4 千元│ │ │ │ │日16時許 │張面額為2 │實拿1萬8000 │,1期繳 │ │本票3 張、│ │ │ │ │高雄市三民│萬4000元並│元 │2000元利息│ │身分證影本│ │ │ │ │區○○路「│有呂罔墘為│ │ │ │1 張 │ │ │ │ │妙善宮」旁│背書,扣留│ │ │ │ │ │ │ │ │鐵皮屋內 │身分證影本│ │ │ │ │ │ │ │ ├─────┼─────┼──────┼─────┼────┤ │ │ │ │ │95年10月3 │簽發本票1 │借款2萬元, │每10天1 │30分 │ │ │ │ │ │日16時許 │張面額為2 │實拿1萬8000 │期,1期繳 │ │ │ │ │ │ │地點同上 │萬4000元,│元 │2000元利息│ │ │ │ │ │ │ │扣留身分證│ │ │ │ │ │ │ │ │ │影本 │ │ │ │ │ │ │ │ ├─────┼─────┼──────┼─────┼────┤ │ │ │ │ │95年10月12│簽發本票1 │借款2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 │ │ │ │ │日16時許 │張面額為2 │實拿1萬8000 │,1期繳 │ │ │ │ │ │ │地點同上 │萬4000元,│元 │2000元利息│ │ │ │ │ │ │ │扣留身分證│ │ │ │ │ │ │ │ │ │影本 │ │ │ │ │ │ ├──┼────┼─────┼─────┼──────┼─────┼────┼─────┼───┤ │ │ 己○○ │95年10月15│96年1月13 │借款5萬元, │每7天1期 │24分 │1 萬5 千元│ │ │ │ │日20時許 │日簽發本票│實拿4萬7000 │,1期繳 │ │本票1 張、│ │ │ │ │高雄市三民│1張面額為 │元 │3000元利息│ │身分證影本│ │ │ │ │區○○路「│1萬5000元 │ │ │ │1 份 │ │ │ │ │妙善宮」旁│並有吳俊萬│ │ │ │ │ │ │ │ │鐵皮屋內 │為背書,扣│ │ │ │ │ │ │ │ │ │留身分證影│ │ │ │ │ │ │ │ │ │本 │ │ │ │ │ │ ├──┼────┼─────┼─────┼──────┼─────┼────┼─────┼───┤ │ │ 午○○ │95年10月17│簽發本票1 │借款2萬元, │每10天1期 │36分 │2 萬4 千元│ │ │ │ │日16時許 │張面額為2 │實拿1萬7600 │,前3期每 │↓ │本票1 張、│ │ │ │ │高雄市三民│萬4000元並│元 │期繳2400 │30分 │身分證影本│ │ │ │ │區○○路「│有黃鳳豬、│ │元利息;後│ │1份 │ │ │ │ │妙善宮」旁│吳萬生為背│ │改為每期繳│ │ │ │ │ │ │鐵皮屋內 │書,扣留身│ │2000元利息│ │ │ │ │ │ │ │分證影本 │ │ │ │ │ │ ├──┼────┼─────┼─────┼──────┼─────┼────┼─────┼───┤ │ │ V○○ │95年10月18│簽發本票1 │借款2萬4000 │每3天1期,│100分 │2 萬4 千元│ │ │ │ │日16時許 │張面額為2 │元,實拿1萬 │1期繳2400 │ │本票2 張、│ │ │ │ │高雄市三民│萬4000元並│8000元 │元利息 │ │1 萬2 千元│ │ │ │ │區○○路「│有E○○○│ │ │ │本票1 張、│ │ │ │ │妙善宮」旁│、呂罔墘為│ │ │ │身分證影本│ │ │ │ │鐵皮屋內 │背書,扣留│ │ │ │1份 │ │ │ │ │ │身分證影本│ │ │ │ │ │ │ │ ├─────┼─────┼──────┼─────┼────┤ │ │ │ │ │95年11月2 │簽發本票1 │借款2萬4000 │每3天1期,│100分 │ │ │ │ │ │日16時許 │張面額為2 │元,實拿1萬 │1期繳2400 │ │ │ │ │ │ │地點同上 │萬4000元並│8000元 │元利息 │ │ │ │ │ │ │ │有E○○○│ │ │ │ │ │ │ │ │ │、呂罔墘為│ │ │ │ │ │ │ │ │ │背書,扣留│ │ │ │ │ │ │ │ │ │身分證影本│ │ │ │ │ │ ├──┼────┼─────┼─────┼──────┼─────┼────┼─────┼───┤ │ │E○○○│95年11月13│簽發本票1 │借款2萬元, │每30天1期 │20分 │2 萬4 千元│已和解│ │ │ │日17時許 │張面額為2 │實拿2萬元 │,1期繳 │ │本票1 張、│ │ │ │ │高雄市三民│萬4000元並│ │4000元利息│ │身分證影本│ │ │ │ │區○○路「│有呂罔墘為│ │ │ │1 份 │ │ │ │ │妙善宮」旁│背書,扣留│ │ │ │ │ │ │ │ │鐵皮屋內 │身分證影本│ │ │ │ │ │ ├──┼────┼─────┼─────┼──────┼─────┼────┼─────┼───┤ │ │ 丑○○ │95年11月10│簽發本票1 │借款1萬元, │每10天1期 │36分 │1 萬2 千元│已和解│ │ │ │日15時許 │張面額為1 │實拿8800元 │,前3期每 │↓ │本票1 張、│ │ │ │ │高雄市三民│萬2000元並│ │期繳1200 │30分 │身分證影本│ │ │ │ │區○○路「│有楊素蘭為│ │元利息,後│ │1份 │ │ │ │ │妙善宮」旁│背書,扣留│ │改為每期繳│ │ │ │ │ │ │鐵皮屋內 │身分證影本│ │1000元利息│ │ │ │ │ │ │ │ │ │ │ │ │ │ ├──┼────┼─────┼─────┼──────┼─────┼────┼─────┼───┤ │ │ 辰○○ │95年10月2 │簽發本票1 │借款1萬元, │每3天1期,│120分 │1 萬元本票│ │ │ │ │日17時許 │張面額為1 │實拿1萬元 │1期繳1200 │ │1 張、身分│ │ │ │ │高雄市鼓山│萬元並有林│ │元本金及利│ │證影本1 份│ │ │ │ │區○○街82│菊珠為背書│ │息 │ │ │ │ │ │ │巷21號 │,扣留身分│ │ │ │ │ │ │ │ │ │證影本 │ │ │ │ │ │ ├──┼────┼─────┼─────┼──────┼─────┼────┼─────┼───┤ │ │ 地○○ │95年12月13│簽發本票1 │借款2萬元, │每3天1期,│120分 │2 萬4 千元│已和解│ │ │ │日20時許 │張面額為2 │實拿1萬7600 │1期繳2400 │ │本票1 張、│ │ │ │ │高雄市三民│萬4000元,│元 │元利息及本│ │身分證影本│ │ │ │ │區○○路「│並有辛○○│ │金 │ │1份 │ │ │ │ │妙善宮」旁│、林玉春為│ │ │ │ │ │ │ │ │鐵皮屋內 │背書,扣留│ │ │ │ │ │ │ │ │ │身分證影本│ │ │ │ │ │ ├──┼────┼─────┼─────┼──────┼─────┼────┼─────┼───┤ │ │ 辛○○ │95年12月13│簽發本票1 │借款2萬元, │每3天1期,│120分 │2 萬4 千元│已和解│ │ │ │日20時許 │張面額為2 │實拿1萬7600 │1期繳2400 │ │本票1 張、│ │ │ │ │高雄市三民│萬4000元並│元 │元利息及本│ │身分證影本│ │ │ │ │區○○路「│有地○○為│ │金 │ │1份 │ │ │ │ │妙善宮」旁│背書,扣留│ │ │ │ │ │ │ │ │鐵皮屋內 │身分證影本│ │ │ │ │ │ │ │ │ │ │ │ │ │ │ │ ├──┼────┼─────┼─────┼──────┼─────┼────┼─────┼───┤ │ │ 玄○○ │95年12月16│簽發本票1 │借款1萬元, │每3天1期,│120分 │1 萬2 千元│ │ │ │ │日16時許 │張面額為1 │實拿9000元 │1期繳1200 │ │本票2 張、│ │ │ │ │高雄市三民│萬2000元並│ │元利息及本│ │身分證影本│ │ │ │ │區○○路「│有V○○為│ │金 │ │1張 │ │ │ │ │妙善宮」旁│背書,扣留│ │ │ │ │ │ │ │ │鐵皮屋內 │身分證影本│ │ │ │ │ │ │ │ ├─────┼─────┼──────┼─────┼────┤ │ │ │ │ │96年1月8日│簽發本票1 │借款1萬元, │每3天1期 │120分 │ │ │ │ │ │16時許 │張面額為1 │實拿9000元 │,1期繳 │ │ │ │ │ │ │地點同上 │萬2000元並│ │1200元利息│ │ │ │ │ │ │ │有V○○為│ │及本金 │ │ │ │ │ │ │ │背書,扣留│ │ │ │ │ │ │ │ │ │身分證影本│ │ │ │ │ │ ├──┼────┼─────┼─────┼──────┼─────┼────┼─────┼───┤ │ │ W○○ │95年12月16│簽發本票1 │借款2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2 萬4 千元│ │ │ │ │日17時許 │張面額為2 │實拿1萬8000 │,1期繳 │ │本票1 張、│ │ │ │ │高雄市三民│萬4000元,│元 │2000元 │ │1 萬2 千元│ │ │ │ │區○○路「│扣留身分證│ │ │ │本票1 張 │ │ │ │ │妙善宮」旁│影本 │ │ │ │ │ │ │ │ │鐵皮屋內 │ │ │ │ │ │ │ │ │ ├─────┼─────┼──────┼─────┼────┤ │ │ │ │ │96年1月12 │簽發本票1 │借款1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 │ │ │ │ │日17時許 │張面額為1 │實拿9000元 │,1期繳 │ │ │ │ │ │ │地點同上 │萬2000元,│ │1000元利息│ │ │ │ │ │ │ │扣留身分證│ │ │ │ │ │ │ │ │ │影本 │ │ │ │ │ │ ├──┼────┼─────┼─────┼──────┼─────┼────┼─────┼───┤ │ │ R○○ │95年12月25│簽發本票1 │借款1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1 萬2 千元│已和解│ │ │ │日20時許 │張面額為1 │實拿9000元 │,1期繳 │ │本票1 張、│ │ │ │ │高雄市三民│萬2000元,│ │1000元利息│ │身分證影本│ │ │ │ │區○○路「│扣留身分證│ │ │ │1 份 │ │ │ │ │妙善宮」旁│影本 │ │ │ │ │ │ │ │ │鐵皮屋內 │ │ │ │ │ │ │ ├──┼────┼─────┼─────┼──────┼─────┼────┼─────┼───┤ │ │ 癸○○ │96年1月3日│簽發本票1 │借款1萬元, │每10天1期 │30分 │1 萬2 千元│ │ │ │ │17時許 │張面額為1 │實拿8800元 │,1期繳 │ │本票1 張、│ │ │ │ │高雄市三民│萬2000元,│ │1000元利息│ │身分證影本│ │ │ │ │區○○路「│扣留身分證│ │ │ │1 份 │ │ │ │ │妙善宮」旁│影本 │ │ │ │ │ │ │ │ │鐵皮屋內 │ │ │ │ │ │ │ ├──┼────┼─────┼─────┼──────┼─────┼────┼─────┼───┤ │ │ 丁○○ │95年7月20 │簽發本票1 │借款3萬元, │每10天1期 │36分 │3 萬6 千元│ │ │ │ │日14時許 │張3萬6000 │實拿2萬6400 │,前3期每 │↓ │本票1 張、│ │ │ │ │高雄市三民│元並有林莉│元 │期繳3600元│30分 │身分證影本│ │ │ │ │區○○路「│娟為背書,│ │利息,之後│ │1份 │ │ │ │ │妙善宮」旁│扣留身分證│ │每期繳3000│ │ │ │ │ │ │鐵皮屋內 │影本 │ │元利息 │ │ │ │ ├──┼────┼─────┼─────┼──────┼─────┼────┼─────┼───┤ │ │ 宙○○ │95年8月15 │簽發本票1 │借款1萬2000 │每30天1期 │16.7分 │1 萬2 千元│ │ │ │ │日12時許 │張面額為1 │元,實拿1萬 │,1 期繳 │ │本票3 張、│ │ │ │ │高雄市三民│萬2000元,│元 │2000 元利 │ │2萬 元本票│ │ │ │ │區○○路「│扣留身分證│ │息 │ │1張 、身分│ │ │ │ │妙善宮」旁│影本 │ │ │ │證影本1 張│ │ │ │ │鐵皮屋內 │ │ │ │ │ │ │ │ │ ├─────┼─────┼──────┼─────┼────┤ │ │ │ │ │95年8月27 │簽發本票1 │借款1萬2000 │每30天1期 │16.7分 │ │ │ │ │ │日12時許 │張面額為1 │元,實拿1萬 │,1期繳 │ │ │ │ │ │ │地點同上 │萬2000元,│元 │2000 元利 │ │ │ │ │ │ │ │扣留身分證│ │息 │ │ │ │ │ │ │ │影本 │ │ │ │ │ │ │ │ ├─────┼─────┼──────┼─────┼────┤ │ │ │ │ │95年9月21 │簽發本票1 │借款1萬2000 │每30天1期 │16.7分 │ │ │ │ │ │日12時許 │張面額為1 │元,實拿1萬 │,1期繳 │ │ │ │ │ │ │地點同上 │萬2000元,│元 │2000 元利 │ │ │ │ │ │ │ │扣留身分證│ │息 │ │ │ │ │ │ │ │影本 │ │ │ │ │ │ │ │ ├─────┼─────┼──────┼─────┼────┤ │ │ │ │ │95年11月6 │簽發本票1 │借款2萬元, │每30天1期 │10分 │ │ │ │ │ │日 │張面額為2 │實拿金額不詳│,1期繳 │ │ │ │ │ │ │地點同上 │萬元,扣留│ │2000 元利 │ │ │ │ │ │ │ │身分證影本│ │息 │ │ │ │ └──┴────┴─────┴─────┴──────┴─────┴────┴─────┴───┘ ┌───────────────────────────────────┐ │附表三 │ ├──┬──────────────┬──────────┬──────┤ │編號│扣案物名稱 │說 明 │應否沒收及沒│ │ │ │ │收依據 │ ├──┼──────────────┼──────────┼──────┤ │ 一 │帳冊11本 │被告丙○○所有供本件│應依刑法第38│ │ │ │犯罪所用 │條第1 項第2 │ │ │ │ │款規定沒收 │ ├──┼──────────────┼──────────┼──────┤ │ 二 │OKWAP 廠牌行動電話1 支( │與本件被告2 人犯罪無│不沒收 │ │ │序號0000000000000號,含 │關 │ │ │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 三 │印有「信用貸款、土地貸款、房│與本件被告2 人犯罪無│不沒收 │ │ │屋貸款;王大發(阿忠) │關 │ │ │ │0000000000 」名片共73張 │ │ │ ├──┼──────────────┼──────────┼──────┤ │ 四 │塑膠軟棒2支 │與本件被告2 人犯罪無│不沒收 │ │ │ │關 │ │ ├──┼──────────────┼──────────┼──────┤ │ 五 │除附表一、二「扣案借款人物品│與本件被告2 人犯罪無│不沒收 │ │ │」欄外之扣案支票及本票 │關 │ │ └──┴──────────────┴──────────┴──────┘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5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