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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682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江振義江振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審訴字第68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23日下午4 時許

,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4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同年間復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73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二案經接續執行,於96年4 月4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96年5 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因駕駛自用小客車違反道路交通規則遭警攔查,而其未領有自用小客車駕駛執照,唯恐遭員警遭受重罰,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駕駛附表所示之車輛,分別在如附表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上,偽造其兄「丙○○」之署押,表示係丙○○已收受該通知單後,並持以向處理員警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丙○○及交通主管機關對於違規案件管理之正確性。嗣因丙○○接獲違規單後向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監理所中壢監理站陳述意見,而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9 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林韡婷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刑事庭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林韡婷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時    間│地        點│被告駕駛之│文件及偽造之│罪   名 │主刑及從刑│
│    │        │            │車輛及車主│署押        │        │          │
├──┼────┼──────┼─────┼──────┼────┼─────┤
│ 1  │96年5 月│桃園縣中壢市│劉佳奇所有│於桃園縣政府│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
│    │7 日凌晨│新明路、義民│之車號6E─│警察局舉發違│私文書  │月,於桃園│
│    │1 時25分│路交岔口處  │0397號自用│反道路交通管│        │縣政府警察│
│    │許      │            │小客車    │理事件通知單│        │局舉發違反│
│    │(起訴書│            │          │(桃警局交字│        │道路交通管│
│    │誤繕為96│            │          │第DB0000000 │        │理事件通知│
│    │年7 月1 │            │          │號)上偽造「│        │單(桃警局│
│    │日)    │            │          │丙○○」之簽│        │交字第DB09│
│    │        │            │          │名1 枚      │        │42892 號)│
│    │        │            │          │            │        │號)上偽造│
│    │        │            │          │            │        │「丙○○」│
│    │        │            │          │            │        │之簽名壹枚│
│    │        │            │          │            │        │沒收      │
├──┼────┼──────┼─────┼──────┼────┼─────┤
│ 2  │96年6 月│桃園縣新屋鄉│陳世斌所有│於桃園縣政府│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
│    │6 日下午│中華路上    │之車號0351│警察局舉發違│私文書  │月,於桃園│
│    │1 時50分│            │─RF號自用│反道路交通管│        │縣政府警察│
│    │許      │            │小客車    │理事件通知單│        │局舉發違反│
│    │(起訴書│            │          │(桃警局交字│        │道路交通管│
│    │誤繕為上│            │          │第DB0000000 │        │理事件通知│
│    │午)    │            │          │號)上偽造「│        │單(桃警局│
│    │        │            │          │丙○○」之簽│        │交字第DB08│
│    │        │            │          │名1 枚      │        │76831 號)│
│    │        │            │          │            │        │號)上偽造│
│    │        │            │          │            │        │「丙○○」│
│    │        │            │          │            │        │之簽名壹枚│
│    │        │            │          │            │        │沒收      │
├──┼────┼──────┼─────┼──────┼────┼─────┤
│ 3  │96年6 月│桃園縣大園鄉│陳弘毅所有│於內政部警政│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
│    │18日晚間│國道1 號高速│之車號8D─│署國道公路警│私文書  │月,於內政│
│    │8 時14分│公路北上53公│2020號自用│察局舉發違反│        │部警政署國│
│    │許      │里處        │小客車    │道路交通管理│        │道公路警察│
│    │        │            │          │事件通知單(│        │局舉發違反│
│    │        │            │          │公警局交字第│        │道路交通管│
│    │        │            │          │Z1B001977 號│        │理事件通知│
│    │        │            │          │)上偽造「莊│        │單(公警局│
│    │        │            │          │宏匯」之簽名│        │交字第Z1B0│
│    │        │            │          │1 枚、指印1 │        │01977 號)│
│    │        │            │          │枚          │        │上偽造「莊│
│    │        │            │          │            │        │宏匯」之簽│
│    │        │            │          │            │        │名壹枚、指│
│    │        │            │          │            │        │印壹枚均沒│
│    │        │            │          │            │        │收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682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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