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34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348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弄3之1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桃簡字第3488號),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民國六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民國63年3 月13日」部分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民國63年3 月31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