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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3488號

業務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桃簡字第348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弄3之1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桃簡字第3488號),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應更正為民國六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民國63年3 月13日」部分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民國63年3 月31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3488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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