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36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桃簡字第363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2323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MDMA拾參顆,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之。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所生危害,犯罪後承認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13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併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