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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3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黃翊哲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93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聲字第1930號│├──────┬──────────────┬──────────────┬──────────────┤│ 編 號 │ 壹 │ 貳 │ 叁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 所犯 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犯罪 日期 │96年6月6日 │96年8月4日 │96年10月20日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 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4130、4471號 │偵字第4130、4471號 │偵字第5902號 │├─┬────┼──────────────┼──────────────┼──────────────┤│最│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96年度審訴字第1275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275號 │97年度審易字第502號 ││實├────┼──────────────┼──────────────┼──────────────┤│審│判決日期│97年4月22日 │97年4月22日 │97年4月30日 │├─┼────┼──────────────┼──────────────┼──────────────┤│確│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96年度審訴字第1275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275號 │97年度審易字第502號 ││決├────┼──────────────┼──────────────┼──────────────┤│ │確定日期│97年5月26日 │97年5月26日 │97年5月26日 │├─┴────┼──────────────┼──────────────┼──────────────┤│ 備 註 │編號壹、貳:業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27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30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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