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930號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93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97年度聲字第1930號│├──────┬──────────────┬──────────────┬──────────────┤│ 編 號 │ 壹 │ 貳 │ 叁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 │├──────┼──────────────┼──────────────┼──────────────┤│ 所犯 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犯罪 日期 │96年6月6日 │96年8月4日 │96年10月20日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 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4130、4471號 │偵字第4130、4471號 │偵字第5902號 │├─┬────┼──────────────┼──────────────┼──────────────┤│最│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96年度審訴字第1275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275號 │97年度審易字第502號 ││實├────┼──────────────┼──────────────┼──────────────┤│審│判決日期│97年4月22日 │97年4月22日 │97年4月30日 │├─┼────┼──────────────┼──────────────┼──────────────┤│確│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96年度審訴字第1275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275號 │97年度審易字第502號 ││決├────┼──────────────┼──────────────┼──────────────┤│ │確定日期│97年5月26日 │97年5月26日 │97年5月26日 │├─┴────┼──────────────┼──────────────┼──────────────┤│ 備 註 │編號壹、貳:業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27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