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5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53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1959號判決、97年度桃簡字第821 號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527 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汪曉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偽造文書 │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 │條例 │ │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 │,減為有期徒│,減為有期徒│ │ │ │ │刑5月 │刑5月 │ │ │ ├────┼──────┼──────┼──────┼──────┤ │犯罪日期│民國95年12月│民國96年2 月│民國96年11月│民國96年11月│ │ │18日 │28日 │15日 │13日 │ │ │ │ │ │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法院檢察署 │ │ │96年度毒偵字│96年度毒偵字│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毒偵字│ │ │第4008號、40│第4008號、40│28727號 │第6416號 │ │ │09號 │09號 │ │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最│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後├──┼──────┼──────┼──────┼──────┤ │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7年度桃簡字│97年度審訴字│ │實│ │1959號 │1959號 │第821號 │第527號 │ │審├──┼──────┼──────┼──────┼──────┤ │ │判決│96年12月27日│96年12月17日│97年4 月9 日│97年4 月25日│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板橋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 │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 │確├──┼──────┼──────┼──────┼──────┤ │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96年度訴字第│97年度桃簡字│97年度審訴字│ │ │ │1959號 │1959號 │第821號 │第527號 │ │判├──┼──────┼──────┼──────┼──────┤ │決│判決│97年1 月18日│97年1 月18日│97年5 月12日│97年5 月19日│ │ │確定│ │ │ │ │ │ │日期│ │ │ │ │ ├─┴──┼──────┼──────┼──────┼──────┤ │備註 │桃園地檢97年│桃園地檢97年│桃園地檢97年│桃園地檢97年│ │ │度執助字第26│度執助字第26│度執字第7423│度執字第8684│ │ │7號 │7號 │號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