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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1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呂美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1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7年度執聲字第1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分別經先後判處並經減刑為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被告所犯如附表第一、二、三欄竊盜案件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一四二五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附表第五、六欄毒品案件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審訴字第一五八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呂 美 玲

書記官 李 玉 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18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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