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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9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許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9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原名邱玉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議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雅婷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 月            │
│              │徒刑4 月              │徒刑3 月              │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              │第1 項                │第2 項                │第1 項                │第2 項                  │
├───────┼───────────┼───────────┼───────────┼────────────┤
│  犯 罪 日 期 │96年3月15日           │96年3月15日           │95年12月11日          │95年12月11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
│關年度及案號  │96年度毒偵字第1954號  │                      │96年度毒偵字第138號   │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  後  ├───┼───────────┼───────────┼───────────┼────────────┤
│  事  │案  號│96年度審訴字第197號   │同左                  │96年度訴第677號       │同左                    │
│  實  ├───┼───────────┼───────────┼───────────┼────────────┤
│  審  │判  決│96年8月31日           │同左                  │96年4月30日           │同左                    │
│      │日  期│                      │                      │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  確  ├───┼───────────┼───────────┼───────────┼────────────┤
│  定  │案  號│96年度審訴字第197號   │同左                  │96年度訴第677號       │同左                    │
│  判  ├───┼───────────┼───────────┼───────────┼────────────┤
│  決  │確  定│96年10月13日          │同左                  │96年5月28日           │同左                    │
│      │日  期│                      │                      │                      │                        │
├───┴───┼───────────┼───────────┼───────────┼────────────┤
│裁定減刑後之刑│                      │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
│期            │                      │                      │                      │                        │
├───────┼───────────┴───────────┴───────────┴────────────┤
│備          註│1、編號1 、2 所示之罪經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197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                       │
│              │2、編號3 、4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9335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99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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