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45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並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十月 │有期徒刑九月 │有期徒刑五月 │ │ │ │減為有期徒刑五月 │減為有期徒刑四月又十五│ │ │ │ │ │日 │ │ ├──────┼───────────┼───────────┼───────────┼───────────┤ │ 犯罪日期 │九十六年六月七日 │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為│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為│ │ │ │警採尿時起回溯二十六時│ │警採尿時起回溯九十六時│ │ │ │內某時 │ │內某時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九│ │ │八三號 │七二號 │七二號 │六一號 │ ├─┬────┼───────────┼───────────┼───────────┼───────────┤ │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九十六年度壢簡字第一四│九十六年度審訴字第二九│九十六年度審訴字第二九│九十七年度審易字第七十│ │實│ │九八號 │三號 │三號 │四號 │ │審├────┼───────────┼───────────┼───────────┼───────────┤ │ │判決日期│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號 │九十六年度壢簡字第一四│九十六年度審訴字第二九│九十六年度審訴字第二九│九十七年度審易字第七十│ │判│ │九八號 │三號 │三號 │四號 │ │決├────┼───────────┼───────────┼───────────┼───────────┤ │ │判決確定│九十六年九月三日 │九十七年三月三日 │九十七年三月三日 │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 │ │日期 │ │ │ │ │ ├─┴────┴───────────┴───────────┴───────────┴───────────┤ │備註: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審訴字第二九三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