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47號
聲 請 人即
- 受刑人
- 甲○○
號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間因竊盜等案件,業已判刑確定,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7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然聲請人於上開案件判決確定前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該院另以96年度審訴字第627 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為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受有二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裁判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惟依前開規定意旨,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是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