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00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所載。如附表編號1 、2 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3 所示不予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 條、第4 條、第6 條至第8 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為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又屬刑法第50條所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悉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2 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3 所示不符減刑規定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10條第1項 │10條第2項 │4條第1項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8年 │ ├───────┼─────────┼─────────┼─────────┤ │犯 罪 日 期│93年5月12日某時起 │93年5月12日某時起 │ 93年5月8日 │ │ │ 至 │ 至 │ 至 │ │ │94年5月12日中午止 │94年5月12日中午止 │ 94年5月12日 │ ├───────┼─────────┼─────────┼─────────┤ │偵 查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年 度 及 案 號│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 │ │3580號 │3580號 │566 號 │ ├───┬───┼─────────┼─────────┼─────────┤ │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最 後│ 案號 │95年度訴緝字第28號│95年度訴緝字第28號│95年度上更一字第80│ │事實審│ │ │ │9 號 │ │ ├───┼─────────┼─────────┼─────────┤ │ │ 判決 │ 95年3月23日 │ 95年3月23日 │ 96年2月16日 │ │ │ 日期 │ │ │ │ ├───┼───┼─────────┼─────────┼─────────┤ │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確 定│ 案號 │95年度訴緝字第28號│95年度訴緝字第28號│95年度上更一字第80│ │ │ │ │ │9 號 │ │判 決├───┼─────────┼─────────┼─────────┤ │ │ 確定 │ 95年4月24日 │ 95年4月24日 │ 96年3月12日 │ │ │ 日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第2條第1項第3 │符合第2條第1項第3 │不符減刑條例,不予│ │十六年罪犯減刑│款 │款 │減刑。 │ │條例 │ │ │ │ ├───────┼─────────┼─────────┼─────────┤ │減刑後宣告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8年 │ ├───────┼─────────┼─────────┼─────────┤ │易科罰金或易服│ │ │ │ │勞役之折算標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