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07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3、編號4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最高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繼與如附表編號3、編號4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除如附表編號1所示犯罪日期「95年11月5日至同年12月2日」應更正為「95年11月5日、95年11月9日、95年11月28日及95年12月2日」、如附表編號2所示犯罪日期「95年10月18日至95年11月25日」應更正為「95年10月18日、95年11月5日、95年11月9日及95年11月25日」、如附表編號1與編號2所示偵查機關案號應加列以「95年度毒偵字第6326號、第6354號」外,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如附表編號3、編號4所示之罪,業據檢察官以受刑人前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要件,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974號裁減刑期資予確定,有上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故檢察官就此部分同一案件執向本院聲請減刑,實悖一事不再理原則,難認合法,當予駁回。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