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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5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5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之9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 所載,與附表編號4 所示業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業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按應減刑之罪,以該罪「已經判決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為限,始得由聲請人向該罪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聲請減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然按裁判確定前犯A 、B 2 罪且均經確定,而因檢察官未及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而接續執行,致A 罪已執行完畢,B 罪則尚未執行完畢,苟檢察官及時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只要定執行之刑未全部執行完畢,A 、B 2 罪即未全部執行完畢,均應減刑之,是A 罪部分仍得聲請減刑,且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規定,就該2 罪依同條例第2 條、第4 條、第6 條至第8 條規定減刑後,再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96年第3 次刑事庭庭長會議討論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法律問題㈢決議第2 號意旨參照。經查: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受刑人業於94年5 月31日入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並與另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48號、93年度易字第2727號所判處有期徒刑11月、7 月確定之罪刑(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83 號減為有期徒刑5 月又15日、3 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接續執行,而於96年7 月16日因縮短刑期執畢出監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然附表編號1至4 所示之罪,均係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93年12 月1日)前所犯,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既符合定應執行之刑之要件,揆諸前開說明,縱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業經執行完畢,仍得分別減刑後並與附表編號4 業已減刑完畢之罪定應執行之刑,至為灼然。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書記官 谷貞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治│贓物        │毒品危害防治│毒品危害防治│
│              │條例        │            │條例        │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2│
│              │            │            │            │月 (減為有期│
│              │            │            │            │徒刑7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治│刑法第349條1│毒品危害防治│毒品危害防治│
│              │條例第10條1 │項          │條例第11條2 │條例第11條1 │
│              │項          │            │項          │項          │
├───────┼──────┼──────┼──────┼──────┤
│  犯罪日期    │93年3月3日  │93年2月中旬 │93年8月28日 │93年10月間某│
│              │            │某日        │            │日至同年10月│
│              │            │            │            │27日止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台中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關年度及案號  │法院檢察署93│法院檢察署93│法院檢察署94│法院檢察署93│
│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  │年度毒偵字第│年度偵字第  │
│              │1289號      │5256 號     │750號       │18836號     │
├──┬────┼──────┼──────┼──────┼──────┤
│  最│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台中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
│  後│        │            │            │            │            │
│  事├────┼──────┼──────┼──────┼──────┤
│  實│案  號  │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桃簡字│94年度沙簡字│96年度上更一│
│  審│        │941號       │第1190號    │第170號     │字第514號   │
│    ├────┼──────┼──────┼──────┼──────┤
│    │判決日期│93年10月18日│94年2月25日 │94年3月16日 │96年12月6日 │
├──┼────┼──────┼──────┼──────┼──────┤
│  確│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台中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
│  定├────┼──────┼──────┼──────┼──────┤
│    │案  號  │93年度訴字第│93年度桃簡字│94年度沙簡字│96年度上更一│
│  判│        │941號       │第1190號    │第170號     │字第514號   │
│  決├────┼──────┼──────┼──────┼──────┤
│    │確定日期│93年12月1日 │94年4月8日  │94年4月4日  │96年12月28日│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已減完刑    │
│十六年罪犯減刑│3款         │3款         │3款         │            │
│條例          │            │            │            │            │
├───────┼──────┼──────┼──────┼──────┤
│   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
│              │又15日      │            │又15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59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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