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8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188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18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注射針筒壹支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7年間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601 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字第94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88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303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78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戒治後,嗣因強制戒治屆滿3月 ,其成效經評定合格,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4179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89年12月3 日保護管束期滿,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偵字第31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又於95年因施用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41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67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戒治後,甫於97年5 月1 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28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前開於93年間,因連續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285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93年度桃簡字第216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後,二罪並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98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5年2 月2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5 月15中午某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385 巷1 號2 樓之3 住處,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於98年5 月16日下午2 時5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中壢市某友人家中,以吸食器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安非他命,應予更正)1 次,嗣於98年5 月16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上址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注射針筒1 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 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 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