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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507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鍾雅蘭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250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子○○原名:許時.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劉楷律師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李德正律師
被告
辰○○
丑○○原名:許時.

      寅○○(原名:許應南)

      丁○○

      戌○○

      午○○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634 號、第2261號),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子○○共同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丑○○、丁○○共同收受贓物,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各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辰○○、戌○○共同收受贓物,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各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並均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伍拾小時之義務勞務,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寅○○共同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午○○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甲○○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沒收;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子○○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壢簡字第48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4年7月23日期滿執行完畢;另於9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緝字第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4年9 月8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於96年間因贓物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16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2 月、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7年4 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與其兄即址設桃園縣楊梅鎮○○路○ 段307 號對面鐵皮屋之「台翔車業行」負責人丑○○、父親寅○○、兄嫂辰○○、台翔車業行股東綽號「老四」之丁○○、吳坤龍(其所涉偽造文書等罪名由本院另以98年度審訴字第3045號審理中)、員工戌○○等人,共同基於收受贓物及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接續以低價自各處收購老舊、報廢機車之車籍資料、引擎外殼、車牌,另向不詳之人收受如附表一、二原車牌號碼、引擎號碼、車身顏色欄所示卯○○等人遭竊之贓車後,在台翔車業行內,以俗稱「借屍還魂」之方式,使用如附表三所示之工具,將老舊、報廢機車之引擎外殼、車牌套裝頂替於所收受如附表一、二原車牌號碼、引擎號碼、車身顏色欄所示之失竊機車上,重新組裝、烤漆、磨滅引擎號碼後重新繕打為如附表編號一、二變更後之車牌號碼、引擎號碼、車身顏色欄所示之贓車,足以生損害於卯○○等人及監理機關管理車籍之正確性,之後再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接續將借屍還魂完成如附表一、二變更後之車牌號碼、引擎號碼、車身顏色欄所示之贓車或由台翔車業行直接販售予不知情之附表二編號2 李金源、編號6 黃踴昱,使李金源、黃踴昱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販售予對於附表二編號1 、3 、4 、5 之機車係贓車具有不確定故意之興泓機車行負責人午○○及鴻億車業行負責人甲○○,使午○○、甲○○得另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將如附表二編號1 、3 、4 、5 所示之贓車轉售予不知情之戊○○等人,使戊○○等人誤以為附表二編號1 、3 、4 、5 所示之機車係經由合法途徑取得之機車,進而購買並支付價金。嗣於97年12月16日晚間8 時25分許及翌(17)日上午10時30分許,分別經臺北縣刑事警察大隊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台翔車業行及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路365 號之鴻億車業行進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一、三、四、五所示之物,始破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49 條第1 項、第2 項、第216 條、第210條、第220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

㈠按汽車引擎號碼乃製造廠商對於該汽車出廠時之識別文字,足以表示出廠年度及批號以區別不同車輛之證明,屬刑法第220 條第1 項以文書論之準私文書;又被告子○○、丑○○、辰○○、寅○○、丁○○、戌○○共同偽造準私文書後,再共同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接續將借屍還魂完成如附表一、二變更後之車牌號碼、引擎號碼、車身顏色欄所示之贓車由台翔車業行予以販售,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等所犯上開二罪,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是核被告子○○、丑○○、辰○○、寅○○、丁○○、戌○○所為,均應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起訴檢察官原認被告子○○、丑○○、辰○○、寅○○、丁○○、戌○○所為,係犯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容有未恰,然業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起訴法條為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第349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本院自應就更正後之論罪科刑法條予以審究,而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先此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為被告丑○○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並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理,於被告子○○、辰○○、寅○○、丁○○、戌○○所處主刑項下,併為沒收之諭知;另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物,為被告甲○○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其餘扣案如附表一、五所示之物,或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或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何直接關連,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於台翔車業行內查扣)
┌─┬─────┬─────┬───┬─────┬───┐
│編│原車牌號碼│變更後之車│被害人│失竊時間、│現登記│
│號│、引擎號碼│牌號碼、引│      │地點      │所有人│
│  │、車身顏色│擎號碼、車│      │          │      │
│  │          │身顏色    │      │          │      │
├─┼─────┼─────┼───┼─────┼───┤
│1 │183-BPK   │BIU-938   │卯○○│97/7/3    │統冠車│
│  │SGAA-81927│SG20AA-172│      │5時30分許 │業行  │
│  │9         │678       │      │新竹縣竹北│      │
│  │黑色      │紅色      │      │市縣○○路│      │
│  │          │          │      │139號前   │      │
├─┼─────┼─────┼───┼─────┼───┤
│2 │899-DKE   │012-DJR   │申○○│97/8/5    │戌○○│
│  │E390E-3924│5PD-108418│      │18時10分許│      │
│  │78        │紅色      │      │新竹縣竹北│      │
│  │紅色      │          │      │市○○路文│      │
│  │          │          │      │化中心前  │      │
├─┼─────┼─────┼───┼─────┼───┤
│3 │9FN-796   │P6J-358   │辛○○│97/9/10   │統冠車│
│  │KK902210  │KK894553  │      │20時20分許│業行  │
│  │白色      │紅白色    │      │新竹縣竹北│      │
│  │          │          │      │市○○○路│      │
│  │          │          │      │268號前   │      │
├─┼─────┼─────┼───┼─────┼───┤
│4 │YAW-869   │CZ8-218   │癸○○│97/9/11   │辰○○│
│  │KN202618  │KN269469  │      │7時55分許 │      │
│  │銀色      │紅色      │      │苗栗縣通霄│      │
│  │          │          │      │鎮○○路24│      │
│  │          │          │      │1號前     │      │
├─┼─────┼─────┼───┼─────┼───┤
│5 │375-BRQ   │003-DLC   │李巧慧│97/9/24   │辰○○│
│  │SG20AA-820│SG20AA-130│      │7時30分許 │      │
│  │639       │766       │      │新竹市力行│      │
│  │淺藍色    │銀色      │      │三路9號前 │      │
├─┼─────┼─────┼───┼─────┼───┤
│6 │891-DKK   │538-DAH   │己○○│97/9/28   │泰程車│
│  │SN20BA-100│SG20KA-314│      │18時許    │業行  │
│  │698       │922       │      │新竹市建功│      │
│  │紅白色    │紅白色    │      │一路53巷1 │      │
│  │          │          │      │號前      │      │
├─┼─────┼─────┼───┼─────┼───┤
│7 │728-DKN   │K8W-798   │巳○○│97/10/6   │統冠車│
│  │DN00000000│DN00000000│      │21時許    │業行  │
│  │銀色      │銀色      │      │新竹市光復│      │
│  │          │          │      │路321號前 │      │
├─┼─────┼─────┼───┼─────┼───┤
│8 │9HJ-308   │299-BBE   │劉倩綝│97/10/8   │泰程車│
│  │SG20JA-508│SG20JA-502│      │19時50分許│業行  │
│  │658       │231       │      │新竹市新莊│      │
│  │粉紅色    │紅白色    │      │街42號前  │      │
├─┼─────┼─────┼───┼─────┼───┤
│9 │273-DKH   │BL3-065   │庚○○│97/10/9   │統冠車│
│  │SG20AB-A09│SG20AB-189│      │18時30分許│業行  │
│  │503       │710       │      │新竹市大學│      │
│  │銀色      │銀色      │      │路81巷2弄6│      │
│  │          │          │      │號前      │      │
├─┼─────┼─────┼───┼─────┼───┤
│10│TV9-008   │DYZ-639   │酉○○│97/9/22   │慶原車│
│  │DA071081  │DA018231  │      │8時30分許 │業行  │
│  │白色      │白色      │      │新竹市復興│      │
│  │          │          │      │路19號前  │      │
└─┴─────┴─────┴───┴─────┴───┘
附表二(由台翔車業行出售)
┌─┬─────┬─────┬───┬─────┬───┐
│編│原車牌號碼│變更後之車│被害人│失竊時間、│現持有│
│號│、引擎號碼│牌號碼、引│      │地點      │人    │
│  │、車身顏色│擎號碼、車│      │          │      │
│  │          │身顏色    │      │          │      │
├─┼─────┼─────┼───┼─────┼───┤
│1 │113-BRR   │PQQ-380   │丙○○│97/8/20   │97年10│
│  │E390E-2512│5HK-105517│      │22時10分許│月15日│
│  │57        │粉紅色    │      │苗栗縣頭份│由鴻億│
│  │黑色      │          │      │鎮頭份交流│車業行│
│  │          │          │      │道旁      │轉售予│
│  │          │          │      │          │戊○○│
├─┼─────┼─────┼───┼─────┼───┤
│2 │391-BRZ   │AD3-201   │壬○○│97/9/18   │97年9 │
│  │5SK-620665│5SK-236743│      │16時30分許│月22日│
│  │黑色      │白色      │      │新竹市金城│由台翔│
│  │          │          │      │一路燦坤3C│車業行│
│  │          │          │      │旁        │售予李│
│  │          │          │      │          │金源  │
├─┼─────┼─────┼───┼─────┼───┤
│3 │723-DMB   │NHL-080   │徐李秀│97/10/6   │97年10│
│  │FD075871  │FG195802  │媛    │17時15分許│月14日│
│  │銀色      │銀色      │      │新竹市中華│由鴻億│
│  │          │          │      │路359巷旁 │車業行│
│  │          │          │      │          │轉售予│
│  │          │          │      │          │鄭宇晉│
├─┼─────┼─────┼───┼─────┼───┤
│4 │753-BNM   │LDS-753   │乙○○│97/10/23  │97年11│
│  │KJ013110  │RP027028  │      │14時55分許│月26日│
│  │銀色      │黑色      │      │苗栗縣竹南│由興泓│
│  │          │          │      │鎮○○街竹│機車行│
│  │          │          │      │南信用合作│轉售予│
│  │          │          │      │社前      │陳一昇│
├─┼─────┼─────┼───┼─────┼───┤
│5 │528-BPN   │FS7-259   │未○○│97/10/26  │97年10│
│  │FD027095  │RG099540  │      │18時許    │月28日│
│  │淺灰色    │淺灰色    │      │新竹市金山│由鴻億│
│  │          │          │      │東二街10號│車業行│
│  │          │          │      │前        │轉售予│
│  │          │          │      │          │張碧玲│
├─┼─────┼─────┼───┼─────┼───┤
│6 │099-CQA   │BHK-888   │鄭進良│97/11/6   │97年11│
│  │KV016952  │KV002779  │      │14時許    │月28日│
│  │黑色      │黑色      │      │新竹市林森│由台翔│
│  │          │          │      │路45號前  │車業行│
│  │          │          │      │          │售予黃│
│  │          │          │      │          │踴昱  │
└─┴─────┴─────┴───┴─────┴───┘
附表三
┌──┬───────────┬────┬───────┐
│編號│品名                  │數量    │備註          │
├──┼───────────┼────┼───────┤
│1   │砂輪機                │貳台    │被告丑○○所有│
├──┼───────────┼────┼───────┤
│2   │噴燈                  │壹支    │同上          │
├──┼───────────┼────┼───────┤
│3   │焊槍                  │壹支    │同上          │
├──┼───────────┼────┼───────┤
│4   │後車燈殼              │貳個    │同上          │
├──┼───────────┼────┼───────┤
│5   │噴漆                  │貳個    │同上          │
├──┼───────────┼────┼───────┤
│6   │烙碼工具箱            │壹箱    │同上          │
├──┼───────────┼────┼───────┤
│7   │車殼                  │貳袋    │同上          │
├──┼───────────┼────┼───────┤
│8   │萬能鑰匙              │叁支    │同上          │
├──┼───────────┼────┼───────┤
│9   │機車賣出訂購書        │壹本    │同上          │
└──┴───────────┴────┴───────┘
附表四
┌──┬───────────┬────┬───────┐
│編號│品名                  │數量    │備註          │
├──┼───────────┼────┼───────┤
│1   │機車買入帳冊          │壹本    │被告甲○○所有│
├──┼───────────┼────┼───────┤
│2   │機車買賣訂購書        │壹本    │同上          │
└──┴───────────┴────┴───────┘
附表五
┌──┬───────────┬────┬───────┐
│編號│品名                  │數量    │備註          │
├──┼───────────┼────┼───────┤
│1   │BMO-730號車牌         │壹個    │              │
├──┼───────────┼────┼───────┤
│2   │DYZ-639號車牌         │壹個    │              │
├──┼───────────┼────┼───────┤
│3   │MNT-095號車牌         │壹個    │              │
├──┼───────────┼────┼───────┤
│4   │CU2-460號車牌         │壹個    │              │
├──┼───────────┼────┼───────┤
│5   │516-MAN號車牌         │壹個    │              │
├──┼───────────┼────┼───────┤
│6   │店章                  │壹枚    │              │
├──┼───────────┼────┼───────┤
│7   │牌照號碼ISX-389 號重型│壹台    │引擎號碼:    │
│    │機車                  │        │4DM-099793    │
├──┼───────────┼────┼───────┤
│8   │牌照號碼HL3-626 號重型│壹台    │引擎號碼:    │
│    │機車                  │        │KP915292      │
├──┼───────────┼────┼───────┤
│9   │牌照號碼CW8-701 號重型│壹台    │引擎號碼:    │
│    │機車                  │        │KK523561      │
├──┼───────────┼────┼───────┤
│10  │牌照號碼373-DLU 號重型│壹台    │引擎號碼:    │
│    │機車                  │        │RB087288      │
├──┼───────────┼────┼───────┤
│11  │牌照號碼IWI-377 號重型│壹台    │引擎號碼:    │
│    │機車                  │        │HG090798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507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