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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0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鍾雅蘭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50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5402號),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31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注射針筒貳支、削尖瓢器壹支、分裝袋壹個、注射用水空瓶壹個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984、7496、752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83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5348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出所,復因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75 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於91年5 月24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偵字第38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9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於95年間再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06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1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91 號裁定各減刑二分之一,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2 案接續執行,於96年8 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於95年間再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5年度竹簡字第13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660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97年2 月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9 月12日上午某時,在桃園縣桃園市○○路647 巷7 號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於97年9 月12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上址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非專供)施用海洛因所用之注射針筒2 支、削尖瓢器1 支、分裝袋1 個、注射用水空瓶1 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08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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