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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340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黃裕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340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6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民國72年7 月13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72年7月31 日」。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之出生年月日「民國72年7 月13日」之記載,應係「民國72年7 月31日」之誤寫,揆諸首揭說明,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民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3403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