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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裁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錢建榮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即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5327號),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5237號」,應更正為「98年度毒偵字第5236 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前述判決正本及原本就案由欄所載「98年度毒偵字第5237號」,應係「98年度毒偵字第5236號」之誤載,致有如案由欄所載之誤寫,然此誤載不影響其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錢 建 榮

書記官 洪 明 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5327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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