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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8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8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春瑩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二          │三          │
├────┼──────┼──────┼──────┤
│罪  名  │侵占        │違反商業會計│恐嚇        │
│        │            │法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犯罪日期│96年7月3日~│96年7月5日  │96年12月10日│
│        │96年7月4日  │            │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7│
│        │年度偵字第  │年度偵字第  │年度偵字第  │
│        │18893號     │18893號     │9763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後│    │法院        │法院        │法院        │
│事│    │            │            │            │
│實├──┼──────┼──────┼──────┤
│審│案號│96年度審訴字│96年度審訴字│97年度審易字│
│  │    │第97號      │第97號      │第1440號    │
│  │    │            │            │            │
│  ├──┼──────┼──────┼──────┤
│  │判決│96年12月31日│96年12月31日│97年10月31日│
│  │日期│            │            │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97年2月4日  │97年2月4日  │97年11月24日│
│  │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87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