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2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28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二 │三 │ ├────┼──────┼──────┼──────┤ │罪 名 │侵占 │違反商業會計│恐嚇 │ │ │ │法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犯罪日期│96年7月3日~│96年7月5日 │96年12月10日│ │ │96年7月4日 │ │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年度案號│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6│法院檢察署97│ │ │年度偵字第 │年度偵字第 │年度偵字第 │ │ │18893號 │18893號 │9763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臺灣桃園地方│ │後│ │法院 │法院 │法院 │ │事│ │ │ │ │ │實├──┼──────┼──────┼──────┤ │審│案號│96年度審訴字│96年度審訴字│97年度審易字│ │ │ │第97號 │第97號 │第1440號 │ │ │ │ │ │ │ │ ├──┼──────┼──────┼──────┤ │ │判決│96年12月31日│96年12月31日│97年10月31日│ │ │日期│ │ │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97年2月4日 │97年2月4日 │97年11月24日│ │ │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