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2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新」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 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又受刑人甲○○於裁判確定前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其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業於民國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 」,則修正後之規定,將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定執行刑之上限,由修正前之不得逾20年,提高為不得逾30年,其餘則無不同,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之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係以銀元100 元、200 元或300 元,即新臺幣300 元、600 元或900 元折算1 日;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則係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 日,經比較新舊法,新法對行為人即非有利,應依修正前之刑法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附表等罪,,先後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 詐欺 │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 │ │徒刑1 月又15日,如易科│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1日 │ │ │臺幣900元折算1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4月11至同年月12日 │96年6月5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98年度偵緝字第83號 │98年度偵緝字第377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98年度花簡字第287號 │98年度桃簡字第746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98年3月18日 │98年4月7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98年度花簡字第287號 │98年度桃簡字第746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98年4月6日 │98年5月4日 │ ├──┴─────┼───────────┼───────────┤ │ 備 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