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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3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13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原名楊曜)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1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附表編號九至十六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九至十六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就如附表編號一至八、附表編號九至十六所示之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被告甲○○於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罪行為後,刑法於民國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於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罪,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原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則修正後之規定,將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定執行刑之上限,由修正前之不得逾20年,提高為不得逾30年,其餘則無不同,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編號一至八、附表編號九至十六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已減為有 │有期徒刑6月(已減為有 │有期徒刑8月(已減為有 │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 │
│        │期徒刑2月)           │期徒刑3月)           │期徒刑4月)           │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95年10月26日          │95年10月25日          │96年1月10日           │96年4 月8日           │
├─┬──┼───────────┼───────────┼───────────┼───────────┤
│偵│機關│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345號     │96年度偵字第345號     │96年度偵字第4352號    │96年度毒偵字第2028號  │
├─┼──┼───────────┼───────────┼───────────┼───────────┤
│最│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79號      │96年度易字第79號      │96年度易字第582號     │96年度審訴字第699號   │
│實├──┼───────────┼───────────┼───────────┼───────────┤
│審│判決│96年4月25日           │96年4月25日           │96年5月14日           │96年11月30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79號      │96年度易字第79號      │96年度易字第582號     │96年度審訴字第699號   │
│判├──┼───────────┼───────────┼───────────┼───────────┤
│決│確定│96年5月21日           │96年5月21日           │96年6月11日           │97年2月15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23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
└────┴───────────────────────────────────────────────┘
┌────┬───────────┬───────────┬───────────┬───────────┐
│編    號│         五           │          六          │          七          │          八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偽造文書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
│        │徒刑1月15日           │                      │徒刑5月               │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96年4 月8 日下午3時許 │93年5月11日起至94年5月│96年1月1日            │96年1月16日           │
│        │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6日止                 │                      │                      │
│        │內之某時              │                      │                      │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2028 號 │95年度偵字第6958、    │96年度偵字第8052號    │96年度偵字第8052號    │
│  │    │                      │17221號               │                      │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699 號  │95年度訴字第2833號    │97年度易字第628號     │97年度易字第628號     │
│實├──┼───────────┼───────────┼───────────┼───────────┤
│審│判決│96年11月30日          │97年4月15日           │98年3月31日           │98年3月31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699 號  │95年度訴字第2833號    │97年度易字第628號     │97年度易字第628號     │
│判├──┼───────────┼───────────┼───────────┼───────────┤
│決│確定│97年2月15日           │97年5月12日           │98年4月27日           │98年4月27日           │
│  │日期│                      │                      │                      │                      │
│  │    │                      │                      │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七、八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  │
│        │                                              │62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
└────┴───────────────────────┴───────────────────────┘
┌────┬───────────┬───────────┬───────────┬───────────┐
│編    號│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犯罪日期│96年7 月2 日          │96年7月3日為警採尿時往│96年6月13日           │96年6月14日凌晨0時許為│
│        │                      │前回溯96時內之某時    │                      │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
│        │                      │                      │                      │之某時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3554號  │96年度毒偵字第3554號  │96年度毒偵字第2028 號 │96年度毒偵字第2028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907號   │96年度審訴字第907號   │96年度審訴字第699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699號   │
│實├──┼───────────┼───────────┼───────────┼───────────┤
│審│判決│97年2月15日           │97年2月15日           │96年11月30日          │96年11月30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907號   │96年度審訴字907號     │96年度審訴字第699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699號   │
│判├──┼───────────┼───────────┼───────────┼───────────┤
│決│確定│97年3月8日            │97年3月8日            │97年2月15日           │97年2月15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附表編號九、十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                                              │
│        │90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
└────┴───────────────────────┴───────────────────────┘
┌────┬───────────┬───────────┬───────────┬───────────┐
│編    號│        十三          │         十四         │         十五         │         十六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96年11月20日          │96年12月13日          │96年7月8日下午4時許, │96年7月8日下午4時許, │
│        │                      │                      │為警採尿前26小時內某時│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
├─┬──┼───────────┼───────────┼───────────┼───────────┤
│偵│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550 號  │97年度偵字第1396 號   │97年度毒偵字第901號   │97年度毒偵字第901號   │
├─┼──┼───────────┼───────────┼───────────┼───────────┤
│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651號     │97年度易字第501號     │97年度訴字第442號     │97年度訴字第442號     │
│實├──┼───────────┼───────────┼───────────┼───────────┤
│審│判決│97年4月9日            │97年3月31日           │97年8月4日            │97年8月4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651號     │97年度易字第501號     │97年度訴字第442號     │97年度訴字第442號     │
│判├──┼───────────┼───────────┼───────────┼───────────┤
│決│確定│97年5月5日            │97年5月6日            │97年9月15日           │97年9月15日           │
│  │日期│                      │                      │                      │                      │
├─┴──┼───────────┴───────────┼───────────┴───────────┤
│備    註│                                              │附表編號十五、十六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7年度訴字│
│        │                                              │第44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33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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