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0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40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2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各1 份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二 │三 │ ├────┼─────────┼─────────┼─────────┤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搶奪 │ │ │例 │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 │ │ │ │ │ │ ├────┼─────────┼─────────┼─────────┤ │犯罪日期│97年7 月15日晚間某│97年7 月15日晚間某│97年6 月4 日上午7 │ │ │時 │時 │時18分許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年度案號│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偵字第 │ │ │4343號 │4343號 │16764號 │ │ │ │ │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 │ │事│ │ │ │ │ │實├──┼─────────┼─────────┼─────────┤ │審│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691 │98年度上訴字第691 │98年度審訴字第73號│ │ │ │號 │號 │ │ │ ├──┼─────────┼─────────┼─────────┤ │ │判決│98年3月10日 │98年3月10日 │98年4月3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98年3月26日 │98年3月26日 │98年5月11日 │ │ │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