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3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33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2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毒品等案件,曾經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1402、14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附表編號4 、5 所示之毒品案件,曾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