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8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8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3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肇事遺棄罪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 │ │ │貳月又拾伍日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158 條之4 │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 │ ├───────┼─────────────┼─────────────┤ │ 犯罪日期 │96年6 月18日(原聲請書誤載│95年12月3 日(原聲請書誤載│ │ │為96年6 月19日,應予更正)│為95年12月2 日,應予更正)│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17475 號 │度偵字第399 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6年度桃交簡字第3632號 │97年度交訴字第66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6年9 月20日 │97年12月16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6年度桃交簡字第3632號 │97年度交訴字第66號 │ │ 決├────┼─────────────┼─────────────┤ │ │確定日期│97年1 月3 日 │98年1 月5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