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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8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連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8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3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連雅婷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肇事遺棄罪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伍月,減為有期徒刑│
│              │                          │貳月又拾伍日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158 條之4           │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    │
├───────┼─────────────┼─────────────┤
│  犯罪日期    │96年6 月18日(原聲請書誤載│95年12月3 日(原聲請書誤載│
│              │為96年6 月19日,應予更正)│為95年12月2 日,應予更正)│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17475 號          │度偵字第399 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6年度桃交簡字第3632號    │97年度交訴字第66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6年9 月20日              │97年12月16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6年度桃交簡字第3632號    │97年度交訴字第66號        │
│  決├────┼─────────────┼─────────────┤
│    │確定日期│97年1 月3 日              │98年1 月5 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84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