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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4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4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並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玉蕙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五月          │
├──────┼───────────┼───────────┼───────────┤
│  犯罪日期  │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為│
│            │                      │                      │警採尿起回溯九十六小時│
│            │                      │                      │內某時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四三│
│            │九四號                │九四號                │六三號                │
├─┬────┼───────────┼───────────┼───────────┤
│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九七一│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九七一│九十七年度桃簡字第二九│
│實│        │號                    │號                    │一○號                │
│審├────┼───────────┼───────────┼───────────┤
│  │判決日期│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號  │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九七一│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九七一│九十七年度桃簡字第二九│
│判│        │號                    │號                    │一○號                │
│決├────┼───────────┼───────────┼───────────┤
│  │判決確定│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    │
│  │日期    │                      │                      │                      │
├─┴────┴───────────┴───────────┴───────────┤
│備註: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九七一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八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42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