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4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並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五月 │有期徒刑五月 │ ├──────┼───────────┼───────────┼───────────┤ │ 犯罪日期 │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為│ │ │ │ │警採尿起回溯九十六小時│ │ │ │ │內某時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四三│ │ │九四號 │九四號 │六三號 │ ├─┬────┼───────────┼───────────┼───────────┤ │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九七一│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九七一│九十七年度桃簡字第二九│ │實│ │號 │號 │一○號 │ │審├────┼───────────┼───────────┼───────────┤ │ │判決日期│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號 │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九七一│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九七一│九十七年度桃簡字第二九│ │判│ │號 │號 │一○號 │ │決├────┼───────────┼───────────┼───────────┤ │ │判決確定│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 │ │ │日期 │ │ │ │ ├─┴────┴───────────┴───────────┴───────────┤ │備註: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九七一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 八月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