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52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鍾雅蘭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易字第152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10143 號),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有下列犯行:㈠前於民國89年間因偽造文書、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9年度訴字第674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8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3135號判決就偽造文書罪部分撤銷原判決,改判為有期徒刑9 月,就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上訴駁回,並更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㈡復於9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19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易字第197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㈢又於90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㈣另於91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11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㈤再於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簡字第29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㈠至㈣之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聲字第1522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9 月確定,並與㈤之罪接續執行,於95年1 月23日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於96年1 月17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視為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與真實年籍不詳之「魏丁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查中),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1 月21日凌晨5 時45分許,在址設桃園縣龜山鄉○○路○ 段662 之1 號之全家便利商店前,由甲○○徒手撬開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5FL-703 號重型機車之座墊後,「魏丁宏」再將手伸入上開機車之置物箱內,竊取乙○○所有之手提式皮包1 個(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1 萬1千元、郵局提款卡1 張、信用卡6 張及鍋神涮涮鍋VIP 卡1張等物),兩人於得手後隨即逃離現場,並將竊得之現金對分,並由「魏丁宏」將皮包內之提款卡及其他有價值之物品悉數取走後,甲○○再將皮包任意棄置於不詳地點,嗣因上開手提式皮包為路人拾獲並報警處理後,由警方採集皮包內之鍋神涮涮鍋VIP 卡上之指紋送鑑驗,確認與甲○○之左拇指指紋相符,始循線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525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