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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92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鍾雅蘭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易字第192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25761 號),於中華民國99年1 月29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桃簡字第12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繼於93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桃簡字第57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二罪接續執行,於94年7 月29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另於93年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3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94年間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561號判決判處有刑徒刑8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53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於95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82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上開四罪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266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3 月15日、4 月、5 月、3 月,並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7 月確定,於97年1 月8 日縮刑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迄97年1 月1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11月30日晚間10時30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與介壽路口,徒手竊取乙○○所有之牌照號碼為KFP-976 號之重型機車1 台得手。嗣為警於97年12月2 日晚間7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248巷24號尋獲,並於上開重型機車左右後視鏡處採得指紋3 枚,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比對後,發現與甲○○左手拇指指紋相符,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黃子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黃子祝

書記官 黃子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922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