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593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593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01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行使變造特種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變造之乙○○普通大貨車駕駛執照上換貼之甲○○相片壹幀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變造之乙○○普通大貨車駕駛執照上換貼之甲○○相片壹幀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字第30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5年7 月1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同年間,其另因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3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復於95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二罪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5年度聲字第67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96年間,其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34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10 號裁定各減刑二分之一,並分別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4 月接續執行,於96年11月3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97年11月間某日,在宜蘭縣礁溪鄉○○路龍潭游泳池更衣室內,徒手竊取乙○○所有之皮包1 個(內有乙○○所有之普通大貨車駕駛執照1 張、現金新臺幣200 元以及信用卡1 張),並於得手後將上述皮包及其內之信用卡隨手丟棄於宜蘭縣某處水溝中;復於98年1 月間某日,在宜蘭縣冬山鄉○○村○○○路345 巷16號住處內,將自己之照片換貼在乙○○上開普通大貨車駕駛執照上,而變造該身分證明文件,足生損害於乙○○,嗣於98年3 月16日晚間11 時30分許,在桃園縣龜山鄉○○街21號亞典春天旅館201 室內為警臨檢時,持上述變造之駕駛執照向警員行使為警識破而查獲,並扣得上述變造之普通大貨車駕駛執照1 張。

三、認定被告犯罪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詢之證述。

(三)扣案變造之乙○○普通大貨車駕駛執照1 張(含換貼甲○○相片1幀)。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2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款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潘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
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593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