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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71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71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839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乙○○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乙○○前於民國8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155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於9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214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另於90年間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緝字第87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2750號駁回上訴確定;再於9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94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880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90至91年間所犯各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聲字第424 號裁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更於92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191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前揭有期徒刑10月、2 年8 月、3 月經入監接續執行,於94年11月4 日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迄95年5 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視為已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猶未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夥同戴昌渠(原名戴振輝,另經偵查、起訴後,於97年11月16日死亡,由本院另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麥慶闐」之成年男子,合共三人,於96年8 月16日凌晨某時許,由乙○○駕駛向不知情之彭春淵(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緝字第12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借用之牌照號碼R2-4616 號自小貨車、戴昌渠駕駛其所有之牌照號碼T6-0767 號自小客車,「麥慶闐」則由其中一人搭載,三人共同前往國道1 號高速公路桃園縣平鎮市路段旁,穿過由國道高速公路局所設鐵絲網之破洞處,侵入甲○○所經營位於桃園縣平鎮市高雙里高山下143 之1 號之「永盛電業公司」,徒手竊取永盛電業公司所有之MCM500規格電纜線約200 公尺,並將該批電纜線搬至R2-4616 號自小貨車上,三人於得手後欲駕車逃逸之際,適有警員陳義隆、李明宏於同日上午6 時許,駕車巡邏至國道1 號高速公路北向64公里處時,據報發現上開車輛停放外側路肩,形跡可疑,遂下車察看盤查,乙○○見狀,棄車翻越圍籬逃逸,戴昌渠則駕駛上開自小客車於慌亂中倒車不慎撞及他車,致車損嚴重,隨即棄車逃逸,「麥慶闐」亦趁亂逃逸無蹤。嗣經警依現場遺留之上開車輛,循線查獲上情。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乙○○於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戴昌渠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彭春淵於

㈢車籍查詢- 基本資料詳細畫面2 份、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現場照片10張。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310 條之2 、第454 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321 條第1 項第4 款、第47條第1 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本案經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716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