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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507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50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9760 號),被告自白甲○○犯罪,被告乙○○依現存證據足認其犯罪,經檢察官聲請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桃簡字第178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8年3 月2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與甲○○共同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98年9 月9 日下午4時許,共同進入元利公司位於桃園縣龜山鄉○○○路36號之待租廠房(2 人共同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徒手竊取元利公司所有之電線5 小捆(共重54.3公斤)得手。因2 人於行竊時觸發該廠房之防盜警報器,遂有保全公司人員丙○○、徐祥恩趕赴現場。丙○○、徐祥恩到場時,發現乙○○、甲○○2 人各手持竊得之電線正欲離去,隨喝止乙○○、甲○○2 人,渠等見狀立即拋下手持之電線而分向逃跑,丙○○、徐祥恩亦各自分向追逐之。後丙○○將乙○○攔下,乙○○竟另起傷害之犯意(嗣撤回傷害告訴,另由本院為不受理判決),與丙○○發生扭打,其並撿拾地上石塊揮擊丙○○頭部,致丙○○在扭打過程中,受有腦震盪、雙肘挫傷、擦傷等傷害,乙○○又趁隙逃跑,然丙○○仍負傷起身追逐,後因乙○○體力不濟停止奔跑,而為丙○○追上並就近監視。另甲○○雖亦逃跑,惟仍為徐祥恩追上監視。嗣經警獲報到場逮捕乙○○、甲○○,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之自白。被告乙○○於偵查中之陳述。

(二)證人徐祥恩、丙○○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現場照片4 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507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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