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3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1377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30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之沾殘海洛因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削尖吸管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70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08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強制戒治成效評定合格,再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3469號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出所,於89年2 月23日保護管束期滿,停止戒治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該次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偵字第10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10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3年1月9 日因法律修正報結釋放出所(此次戒治尚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該次犯行並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1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同年間,另因轉讓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48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上訴後,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370號及最高法院以93年度臺上字第431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前揭二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3年度聲字第10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 月確定,於94年5 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迄至94年8 月13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視為已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3 月20日晚間某時,在桃園縣八德市○○街208 之1 號之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98年3 月21日晚間7 時30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街243 巷5 弄8 號為警查獲,並扣得沾殘海洛因殘渣袋1個及削尖吸管1 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附記事項:扣案之沾殘海洛因殘渣袋1 個,因內含之海洛因量微無法與分裝袋析離,應一體視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