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7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劉為丕劉為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17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5659號),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27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3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478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131號裁定停止戒治,且於91年5 月22日停止戒治出所,並付保護管束,迄至91年11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偵字第6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5年間(即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6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24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2 罪,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 號裁定,均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後,定其應執行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已於96年10月15日刑期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97年8 月20日下午6 時許,在其桃園縣平鎮市○○路36巷6 弄1 號2 樓之13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7年8 月23日為警查獲,經其同意採集尿送液驗後,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庭 法 官 劉為丕

書記官 陳淑瓊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72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