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2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320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9年1 月22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緣甲○○㈠前於民國82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2年度訴字第215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於84年8 月1 日假釋出監,惟於假釋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遭撤銷假釋,尚餘殘刑1 年6 月15日;㈡於84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訴字第227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3 月、4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5年度上訴字第3912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8 月確定;㈢於86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易字第18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㈣同年間又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31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與上開有期徒刑8 月經本院以88年度聲字第186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1 月確定,與上開殘刑1 年6 月15日及有期徒刑3 年8 月接續執行,於92年1 月30日假釋出監,惟於假釋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遭撤銷假釋,尚餘殘刑3 年5 月。另於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87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後,復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3512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出所,而於88年8 月11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本院以87年度訴字第428 號為免刑判決;㈤於93年間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緝字第14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㈠、㈢、㈣、㈤罪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863號裁定減刑並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為1 年7 月(㈠部分)、1 年10月(㈢、㈣部分)及4 月(㈤部分)確定,於93年11月4 日入監執行前揭㈠、㈢、㈣、㈤罪之殘刑,而於96年11月15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6 月24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處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98年6 月24日13時許,在桃園縣龜山鄉○○○街20號前,為警另案拘提查獲,並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始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