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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22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鍾雅蘭鍾雅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3220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5232號),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26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259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304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016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出所,復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3826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於89年4 月30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偵字第7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觀察、勒戒及戒治處分效力及於87年間所犯之煙毒案件,亦經本院以87年度訴字第655 號判決免刑確定)。又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9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96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102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出所,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於93年1 月6 日報結,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3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再於94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8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2 罪刑接續執行,於95年12月22日假釋併付保護管束出監,原應於96年1月2 日縮刑假釋期滿,惟前揭假釋嗣經撤銷,且上開有期徒刑9 月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930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 月又15日後,已無殘刑可供執行,而於96年7 月16日減刑條例生效日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302 號、第337 號、第360 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33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464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97年3 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均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9 月16日為警採集尿液送驗時起回溯26及96小時內某時,在其位於桃園縣八德市○○街181 巷16號居處內,分別以抽香煙方式施用海洛因及以吸食器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各1 次。嗣於98年9月16日因另涉竊盜案件為警通知到案,並查出其為列管之毒品治安顧慮人口,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結果呈鴉片類及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黃子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庭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黃子祝

書記官 黃子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220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