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裁定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即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5327號),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所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5237號」,應更正為「98年度毒偵字第5236 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前述判決正本及原本就案由欄所載「98年度毒偵字第5237號」,應係「98年度毒偵字第5236號」之誤載,致有如案由欄所載之誤寫,然此誤載不影響其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