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6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6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1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555、5566號、97年度訴字第2734、2785、2889號、97年度易字第1660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36 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421號、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6402號、本院97年度簡字第154 號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可按。綜此,本院經核屬實,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