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75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並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三 │ ├──────┼───────────┼───────────┼───────────┤ │ 罪名 │ 竊盜罪 │ 竊盜罪 │ 竊盜罪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四月 │ 有期徒刑四月 │ 有期徒刑八月 │ ├──────┼───────────┼───────────┼───────────┤ │ 犯罪日期 │ 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 │ 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 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九十七年度偵第一四四五│ │ │五四號 │五四號 │四號 │ ├─┬────┼───────────┼───────────┼───────────┤ │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六四五│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六四五│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六四五│ │實│ │號 │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號 │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六四五│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六四五│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六四五│ │判│ │號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 │ │日期 │ │ │ │ ├─┴────┴───────────┴───────────┴───────────┤ │備註: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六四五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一年二月確定。 │ └──────────────────────────────────────────┘ ┌──────┬───────────┬───────────┐ │ 編號 │ 四 │ 五 │ ├──────┼───────────┼───────────┤ │ 罪名 │ 竊盜罪 │ 竊盜罪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八月 │ 有期徒刑八月 │ ├──────┼───────────┼───────────┤ │ 犯罪日期 │ 九十七年四月十日 │ 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七○│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三○│ │ │三號 │三號 │ ├─┬────┼───────────┼───────────┤ │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九十七年度審易字第一○│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八三四│ │實│ │九一號 │號 │ │審├────┼───────────┼───────────┤ │ │判決日期│ 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 │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號 │九十七年度審易字第一○│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八三四│ │判│ │九一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 九十七年十月二十日 │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