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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78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178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1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97年6月18日           │97年6月18日           │97年6月18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7年度偵字第14709號   │97年度毒偵字第4907號  │97年度毒偵字第4907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2354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736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736號  │
│實├──┼───────────┼───────────┼───────────┤
│審│判決│97年9月30日           │97年11月21日          │97年11月21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2354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736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736號  │
│判├──┼───────────┼───────────┼───────────┤
│決│確定│97年11月17日          │97年12月15日          │97年12月15日          │
│  │日期│                      │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
│        │                      │273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78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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