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1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17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1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97年6月18日 │97年6月18日 │97年6月18日 │ ├─┬──┼───────────┼───────────┼───────────┤ │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號│97年度偵字第14709號 │97年度毒偵字第4907號 │97年度毒偵字第4907號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2354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736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736號 │ │實├──┼───────────┼───────────┼───────────┤ │審│判決│97年9月30日 │97年11月21日 │97年11月21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案號│97年度桃簡字第2354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736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736號 │ │判├──┼───────────┼───────────┼───────────┤ │決│確定│97年11月17日 │97年12月15日 │97年12月15日 │ │ │日期│ │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 │ │ │273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