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00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魏于傑許雅婷李文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200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98年3 月份準備程序係準時出庭,於同年4 月份經本院再次傳喚時,因記錯日期始未如期出庭,並於同年7 月份接獲通知,亦係自動到案,且被告在台中另案開庭亦係自行到庭,故被告並無任何事證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所犯詐欺罪乃法定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坦承犯行,現案件亦已審理終結,實無羈押之必要,請准具保後停止羈押云云。

二、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7 月13日裁定羈押,並於同日執行在案。嗣經本院審理後,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七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其犯嫌自屬重大,是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

三、被告辯稱本件為法定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云云,然查,本件被告所犯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乃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是被告此部分所辯要無足採。且聲請人前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原因,又非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列情形。綜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李文娟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0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00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