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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0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40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2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各1 份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春瑩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二                │三                │
├────┼─────────┼─────────┼─────────┤
│罪  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搶奪              │
│        │例                │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       │
│        │                  │                  │                  │
├────┼─────────┼─────────┼─────────┤
│犯罪日期│97年7 月15日晚間某│97年7 月15日晚間某│97年6 月4 日上午7 │
│        │時                │時                │時18分許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年度案號│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偵字第  │
│        │4343號            │4343號            │16764號           │
│        │                  │                  │                  │
├─┬──┼─────────┼─────────┼─────────┤
│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                  │                  │
│事│    │                  │                  │                  │
│實├──┼─────────┼─────────┼─────────┤
│審│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691 │98年度上訴字第691 │98年度審訴字第73號│
│  │    │號                │號                │                  │
│  ├──┼─────────┼─────────┼─────────┤
│  │判決│98年3月10日       │98年3月10日       │98年4月3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98年3月26日       │98年3月26日       │98年5月11日       │
│  │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04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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